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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才,奴隶,奴婢,奴仆,奴役,官奴,龟奴,入主出奴,火奴鲁鲁,认奴作郎,奴隶社会,奴隶少女,奴隶主,卖身为奴,奴才相,奴才命,奴从等等。
奴婢是指丧失自由、为主人无偿服劳役的人,自商周至明清,蓄奴养婢之风一直很盛。在阶级划分极为严格的古代,奴婢始终处在社会的最底层,没有任何人权可讲,不仅和牲口一样受人买卖和赏赐,而且经常受到驱使和虐待。由于没有人身权利,因而古代奴婢一旦犯错,面对的往往是来自于主人的私罚。
早在商周时期的奴隶社会,便有大量依附于贵族的奴隶存在,这些作为官僚、地主、高利贷商人私产的人,平日里主要负责从事各种主人家的内外杂役。因性别不同、从事劳动不同,他们的称谓也有不同,男子耕种为奴,女子编织为婢,奴婢二字便是由此而来。
最早的奴婢来自于战败的俘虏和掠夺于异族的平民,而随着奴隶制的废除,奴隶便主要来源于的破产百姓,亦或是因灾荒、战乱而流离失所的难民,这些人有的是自卖,有的则是被“略卖”(被奴隶贩子私掠出卖),有的则是被贵族官僚倚仗权势强买。此外,还有贫民因负债而将子女典当给富人役使,到期不能赎回,而被充为奴婢的。
奴婢根据所属不同,又分为官奴和私奴,官奴主要从事宫禁和官署中的各种劳役,如侍奉、洒扫、乐舞、豢养禽兽等,也有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劳动或从事畜牧、营建和耕种公田的。私奴则主要从事家务劳动,也有部分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乃至经商活动。
奴婢在古代属于最底层,他们只是属于主人的私人物品,身为“贱”民的他们没有人身自由等人权,甚至连性命都无法保证。历朝历代,奴婢与主人的权力完全不对等,例如《唐律》便明文规定,如果奴婢杀主,便被视为是“十恶不赦”的大罪,即使天下大赦,也不在被赦范围之内。而主人不经官府擅杀奴婢只杖一百,杀无罪的奴婢则只徒一年,如果奴婢有罪,主人请示官府后杀死,则被视为无罪。
由于奴婢只是属于主人的私人财产,因此奴婢犯错之后通常会遭到家主的私刑,而主要惩罚的方式有:掌嘴、挨饿、关柴房、挨板子、罚跪、罚做体力活等。
夏商等神话时期的不算,那就是徐国,存在1649年,共有44代君王。
关公月下斩貂蝉元代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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