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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弄放荡人妻一区二区三区

时间:2023-09-25 05:58:16人气:作者:本站作者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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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2. 玄武门之变后李世民霸占漂亮嫂子,为何不敢杀了父亲李渊
  3. 校尉偷了邻居的老婆最后还杀了她,校尉说了什么,朱元璋不仅没处罚他还忍不住夸了他
  4. 古代女子如果在新婚之夜没有落红的话,会有什么下场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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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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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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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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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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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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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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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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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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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玄武门之变后李世民霸占漂亮嫂子,为何不敢杀了父亲李渊

玄武门之变改写了唐朝历史、转变了中国趋势。玄武门之变的血雨腥风已经过去1300多年,但是,人们还在揣度当时的人情世故、还在猜测当时的点点滴滴。

今天,一起来看看大唐李世民如何对待几个非常重要的人物。

李世民如何处理兄弟关系

李建成是太子,是将来继承皇位的人;齐王李元吉支持大哥李建成。

可是,李世民不服气。

李世民得到一批谋士与武将的支持,在玄武门杀死了哥哥李建成和弟弟李元吉。

一不做二不休,随后,李世民杀死了李建成的6个儿子和李元吉的5个儿子,基本上斩草除根了。

李世民还有一个堂哥李瑗,原来大力支持太子李建成,后来反叛李世民。被李世民诛杀死亡。

李世民对待嫂子、弟媳的态度迥然不同。李世民把所有嫂子、弟媳逐一比较一下,发现其中有两个人很漂亮,李世民舍不得将她们放给别人,一心想收为己有。

李世民霸占弟媳、并生有一子

弟弟李元吉有一个王妃,是隋炀帝的小女儿,长得非常漂亮。李世民被她的美貌深深吸引,实在舍不得放手,就将杨氏收进后宫,纳为小妾,但没有正式封号,宫中呼为“巢剌王妃”。

李世民总共娶了隋炀帝两个女儿。

李元吉王妃进入皇宫后,为李世民生了一个儿子,名字叫李明。

李世民去世后,儿子李治继位,就是唐高宗。高宗下诏,将李明过继给已故皇叔李元吉为嗣子。

唐高宗为什么这样做,不得而知。

李世民霸占嫂子、因为她漂亮

李世民不仅将弟媳占为己有,而且霸占了一位嫂子,但不是李建成的王妃。

李瑗是李世民的堂哥,李瑗和太子李建成关系很好,坚定支持李建成。

玄武门事变后不久,李世民急召李瑗进京;李瑗害怕被杀,便举兵反叛;被李世民镇压了,李瑗被杀。

李世民早就听说,李瑗有一个小妾玳姬,国色天香、美貌倾城。李世民命人将玳姬召入皇宫。

只是看了一眼,李世民就被玳姬迷住了。李世民把玳姬留在皇宫、收为嫔妃。

李世民确实霸占了漂亮嫂子,但不是李建成的太子妃,而是堂哥李瑗的小妾。

李世民为什么不杀李渊呢?应该是由于下列三个原因:

第一、毕竟是父子关系,李世民对李渊怀有感恩之心

李渊向来爱护儿子们,既注重培养儿子们的能力,也用心培养与儿子们的感情。

唐高祖李渊即位后,册封李世民为秦王,让他率领武将集团带兵出征。

李世民劳苦功高,李渊好几次想要废除李建成的太子之位、而要册封李世民为太子。

虽然没有被册封为太子,但是,李渊不断给李世民加官进爵。

李渊先后封李世民为司徒(三公之一)、尚书令(相当于宰相)、中书令(亦相当于宰相)。

当没有高官职位用来册封时,李渊便创造了天策上将的职位授予李世民。

天策上将职位,史无前例。李渊规定天策上将高于所有王位,在朝廷中仅次于皇帝李渊和太子李建成。

李建成夜间召见李世民,二人饮酒。李建成偷偷在酒中下毒,希望害死李世民。

喝酒过程中,李世民突然心痛,吐血数升,淮安王李神通搀扶着他返回西宫。

唐高祖李渊听说后,立即来到西宫,亲切询问李世民的病情;并敕令李建成:“秦王向来不善于饮酒,从今以后,你不能够再与他在夜间饮酒。”

高祖安慰李世民说:“李建成年纪最大,被立为太子已经很长时间了,我不忍心夺去他的太子之位。我派你返回行台,留居洛阳,陕州以东的广大地区都归你主宰。”

李世民哭泣,以不愿意远离父皇膝下为由表示推辞。

高祖说:“只要我想念你,便可动身前去看你。”

李渊作为父亲,关照李世民的言行,都会在儿子心中产生感情的。

李世民也是血肉之躯、也有七情六欲,所以,念及父子感情,不到万不得已,李世民是不会杀死父亲李渊的。

第二、李渊主动让位,李世民没有杀死李渊的理由

玄武门之变中,杀死李建成、李元吉后,李世民命令尉迟恭去保卫唐高祖李渊。

尉迟恭身披铠甲、手握长矛、全副武装,来到李渊所在的船上。问清楚情况后,

李渊对裴寂等人说:“你们认为应当怎么办呢?”

萧瑀和陈叔达说:“秦王已经声讨并诛杀了他们,秦王功盖宇宙,天下归心,陛下如果能够决定立他为太子,将国家大事委托于他,就不会再生事端了。”

李渊说:“好!这正是我素来的心愿啊。”

尉迟恭请求李渊颁布亲笔敕令,命令各军一律接受秦王的处置,高祖听从了他的建议。天策府司马宇文士及从东上阁门出来宣布敕令,参与政变的众人安定下来了。

李渊让黄门侍郎裴寂前往东宫开导原来李建成麾下的各位将士,将士们便都弃职而散。

李渊召见李世民,抚慰他说:“近些日子以来,我差点相信了谣言。”世民跪了下来,伏在高祖的胸前,号啕大哭很长时间。

事变后没过几天,李渊册立秦王李世民为皇太子,又颁布诏书:“从今天起,军队和国家的各项事务,无论大小,全部委托太子处理和决定,然后再报告给朕。”

626年7月14日,李渊将亲笔诏书赐给裴寂等人,并说:“朕应当加上太上皇的尊号。”表达了自己要退位和内禅的想法。

626年7月27日,撤销了太子李世民兼任的天策上将府邸,为李世民登基做准备。

626年9月3日,高祖颁布制书,将皇帝宝座传给太子李世民,自己当太上皇。

高祖颁布传位制书的第二天,太子李世民在东宫显德殿即皇帝位,就是唐太宗。

从626年7月2日发动政变开始,到626年9月4日登上皇位,短短2个月时间,李渊主动将全部皇权都交给了李世民,李世民没要必要杀死李渊。

第三、需要团结李渊的亲信,不能树敌太多

虽然获取了皇位、皇权,但是,李世民不希望敌人太多,希望更多的人才为自己所用。

政变后的第一天,冯立和谢叔方都自动出来负罪;

薛万彻躲起来以后,李世民多次让人明示他,于是薛万彻也出来了。

李世民感慨地说:“这些人都能够忠于自己所事奉的人,是义士啊”!全部赦免了他们。

太子洗马魏徵经常劝说太子李建成及早除去秦王。

建成败亡后,李世民传召魏征。李世民素来器重魏征的才能,对他以礼相待,引荐他担任詹事主薄。

太子李建成和齐王李元吉的余党流散、逃亡在全国各地,朝廷连续颁布赦免令,但是,还有图谋侥幸获利的人争相告发、捕捉他们,以此邀功请赏。

政变后一个月,李世民颁布太子令:“六月四日玄武门之变以前与东宫和齐王府有牵连的人、六月十七日以前与李瑗谋反有牵连的人,一概不允许相互告发,对违反规定的人以诬告罪论处。”

李世民常年在外征战,手下武将很多,但是,统治天下也需要文官。这时候,李世民连李建成、李元吉原来的部下都可以任用,当然没有必要杀死父亲、从而招致李渊亲信们群起而反对自己。

李世民不杀李渊,就是不能将李渊的亲信们置于自己对立面,而是需要笼络他们、团结他们、利用他们。

李世民也需要李渊禅位给自己,让自己的皇位合法、合理、合情,让自己能够更加理直气壮当上皇帝,让自己更加顺理成章统治天下。

校尉偷了邻居的老婆最后还杀了她,校尉说了什么,朱元璋不仅没处罚他还忍不住夸了他

朱元璋(1328年~1398)是明朝的开国皇帝,由于他从小受过苦,知道老百姓生活不易,因此称帝后,对于为非作歹、贪污腐化的的官员进行了雷霆打击,无论官职多高,绝不姑息手软,“铁腕治国”是老朱一生的亮点。

然而,就在洪武六年,有一个校尉和他邻居的老婆有染,最后还杀了这个女人,依照法律,校尉死定了,毕竟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朱元璋得知内情后,不仅没有杀校尉,反而对他大加称赞,老朱为何这样做呢?这和他之前的“风格”截然相反。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话说小武在锦衣卫当差,他是一个校尉(相当于连长)小伙功夫好并且长得英俊潇洒,是许多姑娘追求的对象。

小武有一个邻居叫阿莲,阿莲是有夫之妇,他的丈夫大郎在南京城蒸馒头卖馒头养活一家人,是个老实巴交的丑汉子。

小武经常到他家里为锦衣卫采购馒头,一来二去就和老板娘阿莲熟悉了,阿莲比小武大十岁,当时阿莲36岁。

阿莲长得很漂亮,有“城北一枝花”之称,加上会捯饬,看上去很年轻。阿莲之所以嫁给了大郎完全是出于无奈。

原来阿莲从小失去了父母,是跟着姐姐长大的,姐姐结婚后,她住在姐姐家,天长日久,她和姐夫发生了关系。姐姐只好把她赶出了家门。

举目无亲的阿莲,遇到了好心的大郎收留了她,不久二人钻到一个被窝里去了。

阿莲本来就不是一个安分的女人,遇到了小武春情再次萌动,我们都知道,少妇对于一个懵懂情事的少男来说具有很强的杀伤力,没费吹灰之力,小五就拜倒在她的石榴裙下,二人发生了关系。

如果不是一件意外事情的发生,小五和阿莲之间的事也许永远没人知道。

一个冬天的早上,大郎凌晨就去城里做生意去了,为了这个家大郎满拼的。

这时阿莲躺在热被窝里等小武来,原来阿莲和小武头天约好了。

这一天小武值夜班,交接好工作后,小武匆忙赶到了邻居家中,阿莲和小武一番缠绵,刚要入巷,突然传来急促的敲门声,小武慌了神。

还是阿莲老道,她一指床下,小武心领神会,穿上衣服麻利的钻到了床下。

阿莲一面答应着,一面穿好了衣服,开开门看到是自己的丈夫,阿莲没好气的问:“不好好做生意回来干嘛?”

大郎憨厚的一笑说:“外面起风了,我怕你冻着,回来想给你添一床被子”。阿莲心不在焉地说:“知道了,赶紧去做生意吧”。

当时床下的小五听了大郎一番话很惭愧,心想“这么好的男人上哪去找?我不该破坏人家的家庭”。

阿莲很快打发走了大郎,小武从床下爬了出来,对阿莲说“天底下再也找不到你丈夫这样的好男人了,你不要身在福中不知福,我们断了吧。”

阿莲认为情人吃醋了,于是恨恨地说,“早晚我要杀了他,我们做长久夫妻”。

小武一听,天底下还有这样蛇蝎的女人。拔出刀来,一刀砍了阿莲,顷刻间阿莲香消玉殒。

小武边擦刀上的血边说:“让我替天下老实男人们出口气吧!这样没良心的女人留在世上早晚是祸害”。

小武是锦衣卫校尉,处理这种案件门清,清理了现场后很快逃走了。

不大功夫,紫石街的老王为大郎送面粉来了,他在院外喊了几声没人理,于是就进屋了,只听老王惊叫一声,只见阿莲死在了床上。

凶案惊动了官府,老王成了最大的嫌疑人。

“葫芦僧断葫芦案”,老王屈打成招成了杀人犯,判处秋后问斩。

小武一直在观注着案件的进展,让他万万想不到的是老王成了冤死鬼。这不是小武杀人的初衷。阿莲不守妇道罪不可恕,可老王……

怎么办呢?小武心想,只有我投案自首才能洗清老王的冤屈。好汉做事好汉当,小武于是投案自首了。

小武是锦衣卫校尉,好歹是正六品的武官,案件惊动了皇上,朱元璋亲自审问。

小武把杀阿莲的经过和想法讲了一遍,说自己投案自首是为了老王的清白。老朱听罢赞道:“你做的很好,杀一人救两人命,你没有罪反而有功。

小武蒙圈了,他是抱定必死的决心投案的,小武以为老朱反话正说,于是小心的问:“我有什么功呢?”

老朱爽朗笑着说:“你杀死荡妇其实是救了她的丈夫大郎,想想看,阿莲出轨成瘾,保不齐勾搭上狠毒之人,为了保持奸情,一定会毒死大郎,历史上这样的案例还少吗?

皇上就是皇上,眼光果然毒,出轨的女人有第1次就有n次,古语云“宁娶从良女,不要过墙妻”。老朱了解这些,不愧为平民皇帝。

“你现在自首洗脱了老王的罪名,等于救了老王,这不是有功吗?老朱接着说道:“法理不外乎人情,在法律上说不过去,但在情理上是说得通的“。

小武激动的一个劲的磕头,吾皇明断,乃圣主也!亲们你觉得朱元璋做的对吗?

(声明:文中除了朱元璋名字以外,为了保护隐私,其他均为化名)

文/秉烛读春秋

古代女子如果在新婚之夜没有落红的话,会有什么下场

【精选回答】来自优质账号→野史日记

古代女人的地位不高,贞洁更是古代女人立世的根本,尤其是在明、清时期,这种观念更是无限加深,从其中的一项针对女人的举措——落红,就能看得出来当时女人的贞洁对于一个女人多么重要,如果嫁人之后没有落红,女人的命运会急转直下!

落红

在洞房当天夜里,新婚夫妻的床上,会有一张白色的丝绸,当然了,如果是穷苦人家就是一块白布。

这块白布是娘家人送来的,用来“落红”,将白布铺在夫妻二人的身下,二人在行房事的时候,女人的处女之身会随之破碎,那一抹类似守宫砂的证据会落到那片白布之上,将其染红。

女子身为处女破了身子,守宫砂会消失,落红正好相反,女子当晚破了身子,白布之上就会被染为红色,这是女子贞洁的最好证据。

第二天一早,男子会心急的查看落红白布是否变红,如果一片红色,男子会很开心,将这片白布还给前来验证的娘家人,一般由娘家妈将落了红的白布拿走,路上遇到人了也不避讳,会开心的和大家说,看到没有,咱家的闺女可是贞洁的,大家会一起开心,同时祝福他们。

如果没有落红,那么这场不幸,将全部由这位女子承担。

落红失败

当新郎在洞房后的清晨,急急忙忙的寻找妻子的落红,结果失望的发现,妻子的落红布还是白色的,新郎会觉得受到了侮辱,他竟然会和一个不洁的女人同房,在这个时候,男人占据了主动权,他会有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休妻

这样的选择是多数男人的选择,他们不愿意娶一个在结婚之前失去贞洁的女人,这顶绿油油的帽子,他们内心无法接受,如果新郎是一位粗人,还会打新娘一顿,出一口恶气。如果是个文人,也会用一纸言辞犀利的休书羞得新娘体无完肤。

第二、交给娘家

这种事情发生之后,在第二天将落红失败的白布交给前来的娘家妈,娘家妈拿着落红失败的白布走出新郎的家,前来看热闹的吃瓜群众会把这件事情传得方圆八百里的邻里乡亲都知道此事,娘家妈也会羞得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

等到不洁的新娘送还娘家的时候,娘家把受到的白眼、毒舌、委屈、窝囊等情绪,一股脑的发泄给不洁的新娘。侮辱、殴打、谩骂是少不了的,还要揪出这位奸夫才算罢休,无论女子是否招认奸夫是谁,女子的下场恐怕都是浸猪笼了。

娘家要用处死奸夫淫妇的方式,向邻里乡亲宣示,女儿的错,不是我们的错,我们是贞洁的,娘家会大义灭亲。以新娘的命来换未来能够抬头做人。

第三、一夜夫妻百日恩

毕竟人是有感情的,正如老话说的那样“一夜夫妻百日恩”,在发现落红失败之后,新郎和新娘共度一夜春宵,有的新郎会心软,不将此事闹大,而是用其他动物的血弄出落红的假象,圆了新娘的面子,也救新娘一命,但是此事是否和娘家人说清楚,就看新郎自己的选择了。

这种不洁的女人都是有婚前性行为的女人,有奸夫是一定的了,没有人会允许这样的一个女人做自己的妻子,所以,尽管留下一条性命活下来,但是也要一辈子给新郎当牛做马,毕竟她心里有愧,新郎也会处处看她不顺眼,进行刁难。

日子一久,有的新娘夜夜哭泣,不久就自杀了,也有的活的久一点,但是生活也毫无乐趣可言,这样的生命和死了也差不多。

落寞的人生

古代女人的一生,因为婚前的性行为而毁灭,有人说她们的一生,从落红开始变得落寞,不过这是她们罪有应得;有人说,古代女人的凄惨,在于生不逢时,这样的事情放到今天,不仅不会被处死,一样可以拿到不菲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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