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父亲载抽搐女儿冲进交警队求助的问题,以及和萍乡:3岁幼儿发烧抽搐,好心司机为救人上演“萍城时速”, 你怎么看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谢邀,作为一名退休老民警,我将回答这个问题。
从警30余年,见过的尸体也不下一千来了具,大多是“漂子”(溺亡的人),当民警前也学的是法医,自然对尸体这块儿没有很畏惧的感觉。
但是有一具尸体让我久久不能平静。
2002年,辖区接到报警,说是东区一个小区里发生一起命案,接警员需要我们火速赶往现场。
那时候的警车并不齐全,我当时就在附近,于是索性直接跑了过去。
推开那户人家的房门,一股血腥味道扑面而来,我倒是习惯了这些,可是徒弟却直接吐了。
房子不大,命案现场在房子最里头,看布局应该是主人卧室,一具孩童的尸体趴在床下,背部朝上。
我小心翼翼将男童搬至面部朝天,小孩的颈部已经开始出现尸斑,血管脉络清晰可见,小孩子脸上应该是被剪刀挂上,窗口清晰可见。
我再仔细地查看小孩的手指甲,他娘的,手指甲居然都被剪烂,已有血痂,部分手指不像是新伤!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知道,这是一起典型的家暴致死案件,而下以毒手的就是孩童的后妈!
由于是刑事案件,拉到法医室鉴定时,我才完全看到小孩的身体,背部有绳子鞭打痕迹,更可恨的是,小孩的性器官有疑似划伤!
看到这里,我的老眼不仅闪出了泪光,这是怎么样的一个小孩,又是经历了一个怎样悲惨的童年!
后续证据确凿,那个后妈还想狡辩是小孩洗澡时不小心摔倒致死,但是小孩身上的伤是逃不出法医的眼睛!
最后小孩的后妈被判了无期,而小孩的生父我从始至终一直没看见,倒是小孩的生母从头到尾在忙,也算是给了小孩最后的体面吧。
唉,难受
(全文完)
孩子突发疾病不省人事,面对这样的情况我相信为人父母者都会焦急万分,所谓的“你不走我干死你”应当只是这对父母情急之下的过激之语。
从人性的角度我们可以体谅他们的口不择言,但从道德的范畴来看,诚如司机刘先生之言这对父母在孩子脱险之后显然还少他一声道歉!
长春刘先生面对突然拦车的父母与病危的孩子,并未冷漠地拒绝,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他是一个值得我们肯定的好心人,对于他的行为我认为值得褒奖!
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做到像刘先生一样的人我相信并不多,因为多数人会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另外经常见诸于报的做了好事反惹麻烦的事例让大家也畏惧做好事。
那位口称“要干死”刘先生的母亲一直在强调自己会给钱,意思是不会让刘先生白做好事。可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做好事需要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太大,做好事成了一种冒险行为,即便给钱又有多少人会为此心动呢?
事实上,刘先生的行为确实也是在冒风险。
首先他本人不是专业的医护人员,孩子不省人事,随时有可能在车上发生生命危险,我们假设孩子在刘先生的车上不幸殒命,那么孩子的父母是否会把责任归咎于刘先生呢?这个很难说!
其次,刘先生所驾驶的只是他的私家车,并非是拥有通行特权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特种车辆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一点对于刘先生的私家车显然是不适用的。
从网上曝光的视频来看,刘先生送孩子就医时正是交通高峰期,路面上车辆很多,可他还是为了尽快送孩子就医在中途闯了红灯,如果说因为刘先生闯红灯的行为引发交通事故,那么我想这对父母显然是不会为刘先生承担责任的。
刘先生承担了如此巨大的风险,听到的只是对方“干死他”的言论,即便这种言论只是情急之下的过激之语,但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很明显这句话不仅仅是伤害了刘先生,也同样伤害了其他负有正义感的公众!
我们不反对好人好事,更不反对危急情况下出手相助,但是这种用言语威胁、强行相逼的方式显然是违背了做人基本的道德底线!并非所有人都会如同刘先生一般好心,也并非所有人会就此选择屈从!
这对孩子的父母你们的确少刘先生一个道歉!
如果您认同丹妹的回答不要忘记点赞并关注哦紧急情况下,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是可以的。
首先,孩子生命垂危,过路口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闯红灯通过,缩短路程时间,为救治抢下宝贵时间。
其次,我觉得出租车不应该受罚,他是一片善意,应该在救治后,希望后续能去交警队处理一下。不扣分不罚款。就像平时120或者火警车通过,私家车避让闯红灯也可以消除的。
再者,希望下次有这种情况,尽量让交警协助,这样大大降低危险性。
首先来说这种行为是正能量满满的,而且幼儿也获得了及时的救治。
事后夫妻也跟着救人司机一起去交通队商议撤销违章问题。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2)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3)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4)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5)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第十八条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7)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8)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9)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那么如果大家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正确处理呢?
如确因情况紧急,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救助,由此产生的交通违法可向交警反映,交警核实后将予以撤销。最好是可以联系交警,让交警协助通过红绿灯路口,这样救助速度更快捷一些。千万不要在紧急救助时因为闯红灯等行为,而造成其他更大的伤害事故。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