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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还钱时与债主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卖淫嫖娼、还是诈骗强奸?
这真是一个奇葩的案例。
话说男子王某两个月前借朋友刘某2000块钱,这天男子娶朋友家还钱,开门的是朋友的妻子,朋友不在家去市区办事了。
男子见朋友的妻子姿色不错,就坐那儿有一句没一句跟那女子闲扯篇,那女子也很大方,两个人拉起家常来无拘无束。
渐渐地,男子起了色心,他对女子开玩笑说:妹子,你长得可是真漂亮,比外边那些女的可强多了,关键是上发廊找女人还贵。
那女子笑嘻嘻地说:啥贵不贵的,我这里不要钱,可你哥那个王八蛋都不碰我,整天就知道玩老虎机。毛病!
男子一听有戏,说:我这里有2000块钱,要不我来帮你。
于是两人一拍即合,然后半推半就发生了性关系,男子给了女子2000块钱。
随后,男子给朋友刘某打电话说,钱已经还给你媳妇了。刘某回家问媳妇男子是否来还钱了?媳妇一脸无奈,只好说还了。
那么出来了四个问题:女子是卖淫?男子的行为是嫖娼?还是男子涉嫌诈骗?还是男子涉嫌强奸?
首先,女子不是一个卖淫女,其并没有与其他不固定的对象发生性行为,虽然案件从表面看来,男子支付了金钱,而女子得到金钱,但是两人是认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女子的行为不属于卖淫。
其次,男子支付的金钱在他自己看来是还了朋友的债务,这并不是支付发生性关系的钱。男子自然不属于嫖娼。
其三,男子不构成诈骗罪。
首先从数额上,2000元根本达不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现在各地构成诈骗罪的最低标准就是3000元。
然而本案并不是因为数额不够而不构成诈骗罪,我们假如男子和女子当时谈的价格是5000元,男子依然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在这个过程中,女子并没有什么财产损失。而男子,其实也没有财产损失,男子已经偿还了朋友的钱,并支付给了女子。
其四,男子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要求是采取暴力猥亵等手段等违背妇女的意志,与妇女发性关系。
男子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欺骗女子给2000元发生性关系,但是女子是知道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就是面前的王某而不是其他的人,女子因为被欺骗产生的动机错误不会属于强奸罪被欺骗产生的事实认识错误。
强奸罪欺骗手段事实认识错误举例:比如我欺骗一个眼睛看不见的人,说我是她老公,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这种欺骗使妇女产生了事实认识错误,因为发生性关系的人不她想发生性关系的人。
男子和女子的行为属于通奸行为,男子既不违法(卖淫嫖娼),也不构成犯罪(强奸罪、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现在这个时候女子只有哑巴吃黄连,她一旦告发男子,男子也没什么事,她擅自出轨的事就可能被老公知道了。你看这事弄的,我们不必感叹案件的奇葩,其实这个案件的本质是女子自己有出轨的意识,所以吃亏怨不得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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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来往有多深,凭借什么论公平?
常在河边走,难免湿衣裳。
这事情,就似不谨掉茅坑,味难闻,一身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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