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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高中的时候,寝室里的一个同学做过一件很“重口味”的事。
这位同学怎么说呢,平时都喜欢做一些奇奇怪怪的事,比如说挑战人类极限,“憋尿憋屎”看自己能忍多久,又比如说看看自己能喝下多少的白开水,喝到两眼翻白眼。
就是这位奇葩的同学,有一天不知道看了哪本书学到的一件事,就是。。。。。。。“搜集自己的屁”。。。。。。。。。他每次在寝室里要放屁了都忍着,放到一个塑料袋里搜集起来(那个塑料袋还被他改造过一点点不会轻易漏气),就这样搜集了几天的屁,感觉到自己很成功。
直到检查卫生组来我们寝室检查卫生发现了这个古怪的塑料袋,不知道哪个手贱的直接打开了,那味道。。。。。怎么说呢?就像臭袜子泡在剩饭剩菜桶里的味道,呕,一言难尽,检查组当场受到了灵魂攻击暴击10000点伤害,连滚带爬的逃了出去。
结果,此人喜欢收集屁的事迹在全校广为流传,成为神话。
奇葩的“四角恋”关系中三位“主角”都成了嫌疑人,但到底谁是那个真凶却46年来都没有答案…
1976年3月23日凌晨6点,刚上完夜班的余国祥像往常一样在工地旁买了个路边摊后便朝着自家方向赶去。时年26岁的阿祥是深水埗呈祥道保华建筑的一名夜班保安,因为就住在几百米外的卫民村,所以为了省钱他总是习惯性地在路边买个早餐后边吃边步行着回家,只要沿着呈祥道往下走10分钟左右便可抵达。
凌晨6点20分,阿祥走在蝴蝶谷熟悉的小道上,再走个100多米就到村口了,可他越往前走就越是觉得空气中弥漫着一股奇怪的味道,既像是臭鸡蛋又感觉像是…血腥味?死鸡、死鸭、死老鼠不至于气味如此浓烈才对,难道有什么大型动物受伤了?这让警觉的阿祥放慢了脚步并四下搜寻了起来,不多久,他便在距自家村口不到100米远的山坡发现了“目标”——一双仅穿着一只高跟鞋的人腿斜“搭”在坡道上,半空中还不时有蚊虫飞过!
阿祥没有任何胆怯,心想应该是晨运的健身爱好者不小心失足从山道上跌落了吧?所以便径直走了上去,扒开草丛仔细一看,只见一个穿着时髦的年轻女子头下脚上地俯卧在草堆中,似乎已经没有知觉了。由于自己曾学过急救知识,阿祥立即上前想要将女子翻个身子检查伤势,可刚接触到对方的手臂就发现此人身体冰凉,待完全翻转过来后更是看见她的胸、腹部有多处伤口,一件半袖外套上沾染的鲜血也已经凝固,阿祥放弃了对她实施心肺复苏的想法,立即飞奔着跑回村里报了警。
十几分钟后,深水埗警署大批警员赶到了事发现场并拉起警戒线,随后将尸体送回警局进行详细的尸检,同时在距离尸体3.4英尺远的草丛中他们找到一枚金戒指、一个女士手提袋,而在尸体的另一侧则找到一只松木高跟鞋,款式与尸体脚上穿的那只相匹配。
3月23日下午,初步的尸检报告结果出来了,根据法医勘验:
受害人年龄在20~25岁之间,身高156cm,上身穿红白色间条T恤、咖啡色中袖外套,下着黑色西裤;死亡时间在23日凌晨1~3点,死因为利器刺穿心脏动脉导致大出血而亡,但尸体发现地并非第一现场;尸体上共有5处伤口,其中左右胸部各1处,腹部3处,根据伤口形状判断凶手使用的作案工具应为三角锉;体内未检测到精液、未被性侵,也无其他明显伤痕,仅在左脸部发现两处烟头烫伤的痕迹,无生活反应;死者衣服上找到不少断发,发质与受害人相符,应该是凶手先扯着她的头发将其控制住后再迅速行刺;凶手应该非常仇视死者,每一处伤口在刺入凶器后还特意旋转、扭动三角锉以扩大伤势,这也导致死者的每一个伤口都呈现出可怕的“梅花状”…更重要的在于根据死者衣服破损情况判断,凶手第一下攻击的就是其左胸口,三角锉直接穿透外套、T恤、内衣,“一招”就让她失去了反抗能力,而后又在受害人还未完全断气的情况下掀开衣裤残忍地补上4挫“放血”…很明显,凶手应该是仇杀或者情杀,当然,现在最重要的是找到尸源,为此九龙总警署当天就在各大报纸上刊登了死者的基本讯息征集线索,可一天过去了他们却没有接到任何民众电话…
3月24日下午5点,同在九龙的观塘区牛头角警署走进一名中年男子与一对老夫妻,来人自称刘淦溪,35岁,家住牛头角联安街303号泰兴大厦6楼B座,身旁的老人则是自己的岳父、岳母。三天前也就是3月22日晚11点,自己22岁的妻子余锦华在接到一个电话外出后就一直未归,几人都怀疑她已经遇害了。
接警的警员登记完基本信息后突然发现这个刘淦溪所描述的妻子情况怎么跟2天前的蝴蝶谷无名女尸那么相似?于是立即联系了深水埗警署,随后便带着他们前往红磡殡仪馆辨尸。而经过三人的辨认,确定这位死者就是失踪了两天的余锦华,刘淦溪望着妻子冰冷的尸体不禁潸然泪下,两位老人在看到自己女儿遗容后更是当场昏倒在停尸房…
余锦华又名余秀华,是家中次女,两岁时跟着父母从内地移民香港并居住在洛克道木屋,后又安置于梨木树邨第九座3楼329室。从小余锦华成绩就非常优异,曾是培新中学重点培养的“尖子生”,可17岁时家境贫寒的她为了帮助父母减轻负担不得不去铜锣湾某酒楼打工赚钱贴补家用,而正因如此,渐渐地她的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不到1年时间更是直接辍学做起了制衣厂女工。19岁那年,为谋得一份薪水更高的工作,她又辞职去了荃湾和宜合道梨木树邨某酒店“重操旧业”做起了收银员,更是在此期间认识了酒楼老板的儿子刘淦溪。
这个年长余锦华13岁的少爷第一眼见到她就被深深地吸引,更是不顾自己已为人夫、为人父(育有2子1女)的身份对余锦华展开了猛烈的追求。小姑娘涉世不深,很快就被这位出手阔绰的太子爷俘获芳心,甚至还怀上了他的孩子,而直到此时她都不知道对方是个有家室的人…
随着余锦华的肚子越来越大,同时刘淦溪又表现得越来越露骨,酒店管理人也就是刘淦溪原配很快就发现了两人的“奸情”,她立即炒了余锦华的鱿鱼并向丈夫提出离婚(分居),而这本来就是刘淦溪想要的结果于是他马上答应了离婚申请,之后便光明正大地和余锦华同居了起来。
原以为自己可以跟小情人比翼双飞幸福地过一辈子,没想到父母得知儿子抛弃原配包养“小三”后气不打一处来,断绝了他的经济来往并将那间酒店“送”给了“前儿媳”…
这下刘淦溪就欲哭无泪了,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他只能争取来3个子女的抚养权靠着抚养费度日…不久后他与余锦华的女儿也出生了,2个没工作的人还要养4个孩子,日子是过得越来越捉襟见肘,虽然不久之后余锦华就去找了个班上,谁知就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她认识了一个真正让自己心动的男人阿甲,两人很快就打得火热,而本就算是被刘淦溪欺骗的余锦华干脆直接“摊牌”了(刘淦溪不仅隐瞒了自己已婚的情况甚至还一直都没有正式与原配离婚,余锦华没有任何名分,只能算是“同居女友”、“情妇”),隔三差五就跟男友开房甚至几天都不回来,被戴了“绿帽子”的太子爷如何忍得下这口气?两人为此经常吵架甚至动手打架!
不过随着时间推移,其实刘淦溪对余锦华的激情也渐渐消退了,因此便向她提出分手,并答应会补偿余锦华一笔“青春损失费”,唯一的要求就是两人的女儿必须让他来抚养,因为这个女儿长得非常可爱、漂亮,刘淦溪特别宠溺,殊不知余锦华根本就不想要什么补偿,她也只要女儿的抚养权,要分手随时可以分…
这就是“死局”啊?他们没有结婚,法律上女儿的抚养权只能是余锦华的,而刘淦溪这位太子爷又是一个为了女儿愿意“戴绿帽”的人,因此两人就这么神奇地继续同居了下去:余锦华家里有一个同居“丈夫”刘淦溪、外面有个“未婚夫”阿甲(两人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余锦华父母也支持两人结婚,只是女儿的问题一直拖着),而刘淦溪家里有个同居“老婆”余锦华、“另一个家里”还有一个“法律上的正牌老婆”…
更离谱的是余锦华时不时会趁着刘淦溪不在的时候带“未婚夫”回来过夜,刘淦溪“正牌老婆”也偶尔会因过来看望孩子与老公“旧情复燃”,所以你能想象这是一种啥奇葩“四角关系”?我只能说“城里人真会玩”!
据余锦华父亲余发旺回忆,案发前两天的3月21日,余锦华带着女儿珊珊回娘家吃饭,可傍晚六点刘淦溪突然过来“强行”将母女俩接了回去,当时自己就觉得女儿很不高兴,只是碍于在父母家所以没有当场发飙而已,因此会不会是两人回去后又发生了争吵,刘淦溪怒而杀“妻”呢?
然而刘淦溪却告诉警方称那天接母女俩回去是因为有一个长辈来拜访他们,并且从案发前一个月开始,或许是余锦华和“未婚夫”阿甲发生了矛盾,他们之间的感情已经有了明显回暖,而刘淦溪本来就不是非得和余锦华分手,如果能够回心转意自己还是愿意娶她,更重要的是余锦华明明是回去后的第二天(22号)晚上接了个电话出去后才消失的,怎么会怀疑到自己头上呢?
对于刘淦溪的说法,探员在那位长辈与他们的邻居处得到了证实,21号下午,一位曾经“救济”过他们的刘淦溪长辈(刚同居时被断绝了金钱来源就找这位长辈借过钱)过来看望两人并一起外出吃了晚饭,而邻居郝某则表示“小两口”确实最近不怎么吵架更不会打架了,甚至郝某还能证实22号晚上的经过!
原来由于自己没什么收入生活拮据,他们房间里并没有安装电话,不过租屋的“公共客厅”里有一部“公用电话”,22号晚上7点,郝某看到两人一前一后地回屋,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一个“神秘人”在不到2小时时间内打了7、8通电话来找余锦华;
8点半,郝某正坐在“客厅”看报纸,电话铃声又响了起来,正好这次是郝某接的,只听一个陌生男人“气汹汹”地让郝某去叫余锦华出来接听,而这个“神秘男人”应该是在求余锦华做什么事,只不过听口气余锦华似乎没有答应;
之后的1个多小时,“神秘男人”又打了几次电话,但这几次都是余锦华自己出来接的;
临近9点40分,“神秘男人”最后一次打电话过来,而这次恰巧又是郝某接的,并且他听得很清楚,余锦华在电话中说了句“你要自杀就去自杀,不要再打电话来烦我”,可十多分钟后就看见余锦华换了衣服出门。
这个时候刘淦溪一直就在屋内(关于这点不止郝某一人可以作证),而从郝某的证词来看,打电话的人就是余锦华“未婚夫”阿甲。同时警方根据这些信息推测余锦华应该确实与“未婚夫”发生了矛盾,甚至在闹分手,对方可能威胁余锦华分手就自杀?然后或许是为了做个“了断”,余锦华又无奈地出去见了阿甲一面?要真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个阿甲就具有重大嫌疑,探员们推测两人大概率没谈妥,阿甲怒而杀“未婚妻”泄愤,于是他们将重点调查对象放在了余锦华“未婚夫”阿甲身上!
谁知忙了几天下来他们却发现这个阿甲有比较充分的不在场证明,因为虽然余锦华真的向他提出了分手,电话也确实是他打的,甚至余锦华出门后的的确确就是去见他的,但也正是由于这个问题,那晚(凌晨12点左右)见过余锦华后他便约了朋友“借酒浇愁”喝得酩酊大醉,甚至第二天都没去上班,难道他酒量那么好“千杯不醉”还能杀人?
就在这时,那位邻居郝某又向警方回忆起了一些案发后的不寻常事件,而这些情况再次让警方将目光转回到刘淦溪身上!
原来3月23日也就是尸体被发现的那天晚上,郝某接到刘淦溪打来的电话让其去自己家看看妻子余锦华在不在,郝某敲门没人回应便告诉他余锦华不在家,可刘淦溪却说如果看到余锦华回家就帮忙转告一下自己今晚要通宵打麻将,不回家睡觉。
这就让郝某感到很奇怪了,因为刘淦溪是个“花花公子”,什么时候见他向余锦华汇报过行踪?不过郝某当时也没放在心上,谁知第二天(3月24号)早上8点多,刘淦溪又打电话过来问余锦华回家没有,郝某再次前去敲门依然没有人回应,可听到这情况电话那头的刘淦溪大叫一声:“惨了,我今天看了报纸,那个蝴蝶谷女尸的新闻,刊登的死者照片与阿华非常相似,她身上穿的衣服也与阿华差不多。”说完就直接挂断了电话…
郝某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放下电话立即出门买了份报纸,根据报道刊登出来的死者衣服照片来看还真就是22号晚自己看见余锦华出门时所穿的衣服款式,不过自己也不是两人的亲属,更以为刘淦溪也会去报警,所以并未声张。
下午两点,刘淦溪终于回到住所,一见到郝某他就大呼道:“惨啦老哥,那具尸体真的就是阿华,我回屋看她的咖啡色衣服真的穿出去了。”
郝某听完楞了半天,你早上就怀疑是自己老婆了,一直没去确认?那你这6、7个小时都去干嘛了?当然,郝某也没好说什么,只是劝刘淦溪赶紧去报警,谁知刘淦溪却对他说:“等一等,我再考虑一下”…
这段证词最大的问题其实并非刘淦溪一反常态地向妻子汇报行踪,毕竟两人感情确实有了回暖说不定私下约定了什么呢?也不在于他怀疑余锦华身亡后没有立即去证实,因为他本来就是个“赌徒”,父母去世或许他都要先搓麻将的人;更不在于回家“确认”后又拖了3个小时才去报警(2点回家5点才去报警),重点在于他是怎么看到报纸的?
你想想看,他们是几个“赌鬼”在通宵打麻将,如果这个时候已经打完了,刘淦溪出门随手买了份报纸看到新闻,为什么不直接回来查明情况反而要打电话问郝某?而如果牌局没打完,还要继续玩,他又是怎么看到报纸的?这些“赌徒”不可能玩了一半出门买份报纸来看吧?
所以,九龙侦缉总队凶案组在接到郝某的反映后立即对刘淦溪进行了仔细的调查,而根据他之前的交代,23日自己是在梨木树邨酒楼打牌的(不是他自己家的那间酒楼),同时他们家住在牛头角,距抛尸地点比较远,因此探员们认为案发的第一现场应该在距离蝴蝶谷较近的梨木树邨,于是他们决定突击调查这间酒楼,果然就在一辆客车后车厢里发现4滴干涸的血迹,经化验,该血迹血型与余锦华吻合。
4月5日,警方拘捕了刘淦溪,然而他却大喊冤枉,表示自己案发时正在家睡觉第二天起来后就去打麻将了,可惜他只有余锦华出门之前的不在场证据,余锦华出门以后郝某以及别的邻居都睡了,没人能够证实他究竟是不是整晚都没出门(他们的4个孩子一直都寄宿在学校,未成年也没法作证)尤其是凌晨1~3点之间,因此虽然给予了保释但依然得随叫随到。而在此期间,他们调查了近百人,包括当时与刘淦溪一起打麻将的酒店员工,可4个多月的调查下来仍然没有取得任何突破性进展,10月10日,这个最大的嫌疑人被当庭释放…
其实释放刘淦溪我倒不觉得有太大的争议,因为他虽然看似嫌疑很大,可没有一个站得住脚的,甚至不是他所为的有力证据也足够充分:
第一,那个血型相符根本就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相同血型的有多少人?当年的技术连究竟是不是余锦华的血液都无法判断,即便是她的也不能断定一定是遇害时流的血,因为被“正牌妻子”和父母“扫地出门”后两人住得远了,所以经常借酒楼这辆车外出,21号去接母女俩的时候也正是开的这辆车;
第二,这辆车并没有被清洗过的痕迹,以余锦华的伤势判断,如果第一现场在车上或者说血液没有凝固的时候就抬上去根本不可能只找到4滴“点状”血迹,那一定是片状,如果是凝固后才抬上去也的更是只会留下擦蹭状血迹而不是“点状”;
第三,当年没有手机,就算刘淦溪趁邻居睡着后偷偷溜出去,请问他是如何找到余锦华的?碰巧遇上的?
第四,关于报纸的问题他解释过,因为酒店有订阅早报,员工看到后又拿着这份报纸进屋围观他们“垒长城”,顺手就放一旁椅子上,而他起身上厕所的时候一转身就看到醒目的衣服照片…警方羁押了3位当时与刘淦溪一起打麻将的员工,审讯后并没有发现疑点;
第五,根据“远抛近埋”的规律,即便是刘淦溪作案也不太可能会丢在这里,因为他每天就牛头角住所与梨木树邨酒店之间来回,抛尸地刚好就是自己“每天必经之路”旁,1976年这里也不荒芜啊?同时余锦华胸部被“毁”但却未被毁容,而且那件咖啡色外套实际上还是披在她身上而非穿在身上的,以上种种给人的感觉是凶手虽然对余锦华刻骨仇恨但又很希望尸体被人发现并迅速辨别出身份,甚至让我认为凶手最希望的就是刘淦溪本人亲自发现!
第六,也是最重要的,阿甲已经证实了余锦华的确向自己提出分手,也就是说刘淦溪和余锦华关系确实在回暖甚至还有可能结婚,那请问他的作案动机是什么?至少在余锦华没有改变主意(与阿甲分手)前刘淦溪是最没动机的吧?因为不仅宝贝女儿还是自己养,老婆也“夺”回来了啊?真要杀人的话不早就动手了吗?
所以我感觉这场“四角恋”的另外三位“主角”里面刘淦溪的嫌疑应该是最低的了,而除了他以及阿甲,还有一个“主角”也就是刘淦溪的原配妻子同样具备作案可能,因为:
①,实际上这个时候她是有充分杀人动机的,想想看,本来自己和刘淦溪是可以“破镜重圆”的,如今余锦华和阿甲分手,那不就意味着自己又要“被抛弃”了么?第一次发现“奸情”或许还只是气刘淦溪花心,第二次恐怕就恨不得将余锦华“碎尸万段”吧?毕竟这个女人都横刀夺爱让自己“被抛弃”两次了啊?这老板娘的脸往哪搁?
②,她有钱,即便不用自己动手,雇佣别人下手对她来说也不难;她有车,连刘淦溪那车都得去借,她却想开就开,运尸多方便?她有时间,要跟踪、锁定余锦华轻而易举;另外,实际上她的不在场证明也没有,只不过警方不好去怀疑她,也始终没有有力证据去调查、传讯她;
③,还是根据“远抛近埋”的理论,她起诉离婚(分居)后搬去了元朗,距离抛尸地点超过15公里,你再结合前面提到的“第五条”看看?就抛在距离“我”家很远但又是“你”每天必经的“繁华”路段…
④,法医判断凶手的力道并不太大,甚至都没有贯穿心脏,同时还是抓着余锦华头发行凶,哪怕失去反抗(甚至断气)后还“补刀”右胸破坏组织,所以数位犯罪心理专家都一致认为凶手就是个与余锦华有着刻骨仇恨的【女性】,她之所以会如此仇恨也因情而起!而虽然这些犯罪心理专家没有指名道姓是谁,可这件案子的凶手只能在刘淦溪、阿甲、刘淦溪“正牌老婆”之间产生,因此他们的指向性是非常明显的…就差直接念身份证了,只是不好说太明白吧?
当然,这些都是推测,阿甲的嫌疑也不能完全排除,因为他是最后一个公开见过余锦华的人,动机也足够充分,更重要的是他的不在场证明完全可以“伪造”,朋友都喝醉了,也没法盯着看啊?这跟刘淦溪的情况有太大区别吗?何况法医推测的具体死亡时间也与他给出的“不在场时间”仅有1个小时左右的间差,说不定有误差呢?说不定证人时间点有记错呢?
无论如何,凶手只能是三人中的一个,哪怕是刘淦溪父母都没有任何可能(他们虽然一直在逼两人分手,但不可能雇凶杀孙女的生母,两人也很疼小孙女),但46年过去了,依然没有任何答案,肯定也成为永久悬案了…
我的天呢,真是想不到因为脚大而想裹脚,不知你年龄有多大?如果你已经成年,那是不能裹脚的,裹脚是在旧社会把未成年的小女孩用很长的布条紧紧的缠裹脚趾头(实际上是裹的脚趾骨折了)和整个脚限制长大,其实是把脚裹成了畸形,你现在嫌脚大,说明已经长成型,不能裹脚了,希望你珍惜现在的好时光,不要为美伤身。
观点: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孩子是无辜的,无论是行凶者还是女孩的母亲都印证了“最毒妇人心”的道理,这两位一个是将对别人夺夫之恨撒到了别人孩子身上,一个是为了情夫连累自己的孩子而且还抛夫弃子。
案件概要:6月27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扬州市宝应县射阳湖镇蒋家堡发生一起恶性事件:一名17岁少女在家时,竟然被人用开水从开口中灌下,导致严重烫伤。现代快报记者采访获悉,受伤的女孩姓吴,今年只有17岁。而行凶者姓徐,今年56岁左右。
知情人士介绍,小吴的母亲和一名男子私奔,结果在27日中午,该男子的妻子徐某找上门。当时小吴正在家中,徐某就拎起开水瓶,骑在了小吴的身上,然后将往小吴的口中灌开水,导致小吴烫伤严重。
根据新闻可以知晓案发的根本原因是受害人的母亲与行凶者丈夫私奔之后,行凶者怀恨在心故而将所有的仇恨泄愤至受害人头上。
我很好奇受害人的母亲看到这则新闻之后,心中将又会作何感受?还是毫无感觉呢?既然能够抛夫弃子都能干得出来,还会在乎自己女儿的安危吗?
行凶者的法律责任和受害人母亲的责任行凶者法律责任:
毫无疑问,用热水灌入受害人的喉管中,可以说手段极其残忍,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本案中不用想都可以知道行凶者将开水灌入他人喉管中所造成的伤害绝对会是重伤,故而个人认为该案至少应当判处行凶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害人母亲的责任:
注意到本案中提到的是受害人母亲和行凶者的丈夫私奔,既然是私奔,那么想必两人在外地均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目前仍未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
故而受害人母亲以及行凶者的丈夫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受害人的母亲我认为就是个祸害!这都什么年代了,如果不爱完全可以离婚处理,为何还要私奔?因为这位母亲的不负责任最终害了自己的女儿,破坏他人的家庭!
OK,关于扒开粉嫩的小缝末成年小美女和世界上有哪些至今未破的悬案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