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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下《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到,法律规定的很明确,这里就是指针对妇女的犯罪,强奸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说,针对男性的性犯罪不会构成强奸罪。
所以问题所说的被害人是男性,那再怎么都没法被认定为强奸。当然,也不是说男性的性权利我们就不保护。我们有另一个罪名,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他人就包括男性。以前我们的猥亵罪也仅仅包含妇女和儿童。后面通过刑罚修正案修改为他人,涵盖男性。针对男性的性犯罪,被认定为猥亵罪的案例也有不少。但问题这种情况也比较特殊,“半推半就”,那就有可能被认定是带有自愿性质。双方自愿的性行为,那就不好认定为“强奸”或猥亵。
但从规定来看,强奸罪比猥亵罪行为更加恶劣,后果也更加严重,判处的刑罚也更重。不过随着以后认知的改变,可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也会包含男性。
是不是强奸,个人认为还是看女子醉酒程度。
因为醉酒忘记关门,男子走错房间、这都有可能发生不是预谋,再到两人错误共处发生性关系是人性有可能的,是不是强奸关键是看是不是违背女子意愿强行发生关系。
因为是在女子醉酒状态下发生的性关系,这就看当时醉酒程度。
如果醉酒还有意识,朦胧中男子与其发生关系,她也没反抗拒绝的意思,那就不属强奸了,在某种情况下女子醉酒时也更渴望有性的安慰。
但如果是虽有意识,不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但又“酒醉如泥”,无力反抗,事后清醒投诉,那这男子很可能就有强奸的嫌疑了。
醉酒能走路回房间说明她醉的不重,走错房间与陌生男子发生关系,只要不是男人强迫女人发生关系构不成强奸罪。
男女相约饮酒,酒后睡在了一起。第二天醒后,女生发现不对劲,于是报警称自己被强奸,男生应该对此负责吗?饮酒是自愿的,发生关系不一定是自愿的,既然女生报警称被强奸,说明女生对发生的事情是非本意的,男生的行为是违背女生意愿的。
当然,法院或者警方还要做更加全面的调查、取证,锁定男生的强奸行为成立。比如,男生有无在酒水中下药、饮酒前主观上有无发生奸淫的动机,饮酒只是其达到目的的一种方式、手段而已。再比如,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女生有无意识或者反抗行为,这些都是很好的证据。男生在实施其行为过程中有暴力行为,比如衣裤被撕扯、甚至暴力行为等都是有力的佐证。强奸罪客观上是指具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者利用妇女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施的奸淫行为。
从题主提供的材料看,酒醉后,女方处于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奸淫行为同样是犯罪行为。有网友认为,女生在饮酒后“你情我愿”,事后报警称强奸这是敲诈、无耻的行为,这样的观点是不赞成的。法律对女性权利是保护的,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的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男方在酒后性行为的过程中有暴力、胁迫等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强奸罪就是成立的,就得为自身的行为负责。
当然,以上都是在男方存在暴力行为的情况下的推测。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女方举报,强奸罪成立的概率还是很大的,只有女方主动撤诉,不再追究男方责任,男生才能避免牢狱之灾。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男生要有有力的证据证明自身的行为得到了女方的认可,导致女方事后报警的原因是其他的因素所致,比如女方没有达到某种目的而反悔等。女生在社会交际方面也要学会自我保护,不能给予某些模棱两可的暗示,或者让他人觉得你有某种意愿,这些都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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