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强奸班主任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强奸班主任以及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一老师与初中生发生关系被逮捕,你怎么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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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发布声明:关于学校老师李某的行为及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我校高度重视,该事件我校已查证:在去年疫情隔离期间,原初中某女生多次与李某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警方已于去年9月将李某逮捕,目前案件已在法院审理阶段。
以上是华茂外国语学校对于此事件的声明,声明中的内容完全就是避重就轻,明显存在转移矛盾的嫌疑。将一个实打实的犯罪行为,说成了是当事之间双方的责任,还将此事件的发生归因于因感情发生关系。很难想象这样的甩锅行为会出现在一个高学费的“贵族学校”之中。学校负责人员和领导可谓是毫无责任感。结合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涉事教师涉嫌重大犯罪。这名涉事教师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解释: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据了解,受害女生年仅13岁,还不满十四周岁。根据相关法律,涉事的老师已经涉嫌构成强奸幼女,结合相关法律,他的行为需要被从重处罚。据悉,这可能是涉事老师第二次对女孩子实施侵犯,而且这名教师之间就经常对女学生有疑似骚扰的行为,如果认定其犯罪行为恶劣,他可能需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侵犯行为竟然是发生在学校内,学校必须承担责任。据了解,涉事教师的侵犯行为居然是发生在学校内的科技馆内部。学校竟然为这样恶劣的犯罪的提供了相关场地,实在是令人大跌眼镜。学校方面不仅没有保护好学生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这样的管理水平让人不忍直视。既然这名教师之前就经常有骚扰学生的情况,为什么学校不对其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当事人及时进行处理,这种不作为结果恶性犯罪事件爆发,学校方面同样难辞其咎。
结果,学校方面的声明完全没有涉及到自我反省这一块,反而强调自己在这一事件的积极态度,根本就是在回避责任。
贵族学校却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据了解,华茂外国语学校算得上是当地的贵族学校,中小学生学费一年大概需要四五万元,远远高于普通的公办中小学的收费。然而这样的高收费不仅没有让学生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反而对学生造成了如此严重的伤害,造成了一辈子的影响。
事情发生后,学校还对学生进行了威胁,强行禁止学生在网络上谈论此事件,否则将对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这一事件直接反映了这所“贵族学校”,在源头上都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学校的领导和高层不仅缺少基本的社会担当,在道德层面也有明显缺陷,我想有关部门应该对其进行严肃查办。
老师强奸多名女学生,法院判处死刑是否合理?
多数情况下是合理的。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这个规定,强奸学生情节严重的话,是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
与普通的强奸案相比,老师强奸学生,一般有这样几个突出特征:
1、因为职务的便利,老师强奸学生多数都涉及多人、多次。
2、学生涉世未深,老师强奸学生很可能造成重伤、死亡或者自杀、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的后果。
3、老师的特殊职业身份,发生强奸案后往往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4、有的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
所以,老师强奸学生的案件,往往会判得比较重,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排除会被判处死刑。
典型案例
2013年6月,云南某小学教师杨某某,在某学校任教期间,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以让学生到其宿舍拿作业、试卷、问话为由,先后对该校七名小学生实施强奸。另查明,2012年3、4月间,杨某某在另一小学任教期间,对该校学生唐某某多次实施强奸。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无视国法,利用自己在管理上的便利,强奸多名学生,性质恶劣,后果极其严重,遂依法对杨某某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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