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勾引被操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勾引被操的知识,包括女上司将男下属灌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犯什么罪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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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方面的事都属于隐私问题,并且当事人在发生关系的时候一般都是较隐秘的,没有什么旁证或者旁观者能够加以证明。
所以有些女方本来是自愿的,但是事后又改口说是被强迫的。那么男方就百口莫辩,很难说清问题了。
首先,女方这样做本来就是不对的,可以说是动机不纯,诬陷他人。女方这样做也许是为了钱,也许是为了面子,也许是为了让男方难堪。但是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女方这样做都是为之不伍的。
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所谓强奸就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行为。这里主要讲的就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如果说是女方同意的,那么就构不成强奸。
另外必须是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所谓的强行是指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或者是用嚾醉酒、胁迫等其他方式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关系的行为。如果没有这几点,就构不成强奸。
最后,认定强奸罪是非常严格的,只有女方当事人的控告,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该强奸事实是不能成立的。
所以只要男方没有逼迫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那么男方就无需担心能构成强奸罪。法律是不会放过坏人,也不会冤枉好人的。
你还犹豫什么?离开她,是你最最明智的行动。殊不知,你的理由十分充分:“因为,我爱你,所以,成全你。”我敢说,她后悔的时候,一定比你现在更加痛苦。好在天下比她好的女人多得是。你一定会找到比她强十倍的好女人。她这样的女人根本不值得你珍惜,明白吗?我的傻兄弟。
不构成犯罪,没犯罪
1,从犯罪的构成来看。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犯罪的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形成的,它的成立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4个方面的要件:(一)犯罪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从犯罪的4个要件来衡量,此女上司不构成犯罪。
2,从犯罪的罪名来看找不到。《刑法》自1979年7月1日通过以来,多次修订,罪名有好多删除,修改。1997年3月14日通过修订刑法有452条,后又有增添,但找不到女性强奸罪。
3,从最接近的强奸罪,也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5种情形之一的,最高可判死刑。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叚,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妇女罪的主要特征:(一)强奸罪是侵害的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性交行为。包括精神控制,以隐私要挟,用迷信瑶言恐吓,用酒灌醉,药物麻醉,或利用妇女昏睡,重病,无法抗拒而强奸。(三)直接有奸淫的故意。(四)强奸罪的主体是男子。特殊情况妇女教唆或帮助男的强奸,也可成为强奸共犯。
从强奸罪来分析,是女上司违反男下属的意志,用灌醉男下属,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实施的主体是女性。恰好与强奸罪相反。因而无法认定为强奸妇女罪。《刑法》上没有强奸男人罪。
4,也不构成猥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罪的对象是妇女,实施的人是男子,跟女上司正相反,因而也不构成猥亵罪。
5,我认为女上司可按猥亵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我觉得猥亵他人既包括男性也含女性。法律从字面上写单立人的他,没写女字旁的她,正符合此案例。对女上司定不了罪,一定按这条惩罚她,让她尝尝行政拘留所的滋味。
5,男下属可以女上司侵犯身体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上司给予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说明,女上司把男下属用酒灌醉的情况下,男下属的生殖器能否正常实施性交行为,我表示怀疑。
被强奸无法挣脱,注意“无法”两个字,也就是说只能接受被强奸的现实。那么这时候,女生第一时间怎么办?
为了将伤害降到最低,我的建议是女生接受强奸的事实。接下来要做的事,是我的建议,仅供参考。
首先放弃挣扎,面对现实,不要做徒劳无功的反抗,以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这是基于现实考量,从近年来发生的系列强奸事件来看,有时候放弃挣扎反而是明智的选择。
接下来,用可怜的语气哀求对方,希望能戴套。语言上的哀求,表明你害怕,提出要求,表明你接受现在发生的一切,给对方一个信号,不要给自己带来其它伤害。
在男方听到女生提出的要求时,男方一般情况下会放弃使用暴力手段,也就是说会让你受到的伤害大大减少。
如果男方在寻找套子,注意力没有集中在对付女生时,此时。女生审时度势,如果有逃脱的机会,可以见机行事。如果没有,极力在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将伤害降到最低。
没有必要为被强奸,而将自己身价性命搭上。这是得不偿失的,生命只有一次,为了活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忍辱偷生,这是不得已而为之。
几年前,北方某地,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一名年轻女性,被发现死在出租屋里。经警方摸排,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将其抓获归案。
在审讯中得知,这是一起入室强奸案。由于被害者,在被犯罪嫌疑人施暴时,极力挣扎和反抗,惹怒了施暴者。犯罪嫌疑人被激怒,顺手摸到钝器将女生杀害。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坦诚,如果不是女生极力反抗挣扎,他不会杀害女生的。
从案件中,不难看出,该名受害者在面对强奸时,无法挣脱却一味地反抗。显然是不明智的,如果当初在被施暴过程中,灵活周旋,给予配合,将伤害降到最低,起码性命可以保住。
这是我的建议。仅供参考。
关于勾引被操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