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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三国演义》也许感觉有点奇怪,夏侯恩这厮武艺平平,在赵云马前连一个回合都没撑住,为什么曹操肯将自己心爱的“青釭剑”交给他来保管呢?难道不怕被人抢走吗?
咱们就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看夏侯恩这个姓,“夏侯”,这可以确定,夏侯恩这人是曹操的本家。曹操他爹本姓夏侯,后来被过继给宦官曹嵩当儿子,就沾上了曹家这层关系。实际上在曹操心里,他对夏侯家族的这帮兄弟更加亲近一些。所以从亲近关系上来说,夏侯恩具备被曹操信任的出身。
曹操这个人有个奇怪的嗜好,我一说大家就都明白我指的是什么――他比较喜欢人妻熟妇。在他的一众妻妾中,有很多都是别人的老婆。这事其实不算什么,放到现在,即便一个小小的银行副行长,放古代连个九品都算不上,还能让行里三十多个人妻投怀送抱,更不要说人家曹操可是实际上的一国首脑。
曹操有这个嗜好,他的亲近的人都了解。曹操身为国家重臣,三军主帅,位高权重,这样的事肯定不好亲自去干,比较丢份儿。那么,手底下这帮人如果连这点眼色都没有,还怎么跟着领导混?副行长还有俩掮客呢,曹操身边自然也缺不了这种人。以前是谁办理这些事情呢?主要是他侄儿子曹安民。
宛城夜袭,曹操损失惨重,身边的护卫猛将典韦为掩护他逃跑,奋勇断后战死,曹操最心爱的儿子曹昂被乱箭射死,而那小掮客曹安民也在敌军中殒命。
这给曹操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大家记得,冀州之战后,曹操攻下城池,他在城外稍微耽搁了一小会儿,袁绍府里就让曹丕捷足先登了。曹操也只好顺手推舟。而耽搁他功夫的许攸则莫名其妙地被许禇给宰了。
夏侯恩这小伙子要说武艺不算精良,但眼色好,人又精明,是非常优秀的替代人。曹安民死后,又接替了这项工作。曹操想了个办法,他把自己最喜欢的青釭剑交给夏侯恩背着。前面打仗胜利了,夏侯恩就带着几个随从冲过去,把青釭剑一挂,意思是宣布占有,其他人再看到曹操的剑,就不敢横刀夺爱了。
曹操麾军南下,刘琮束手,襄阳大定,曹操立即下令精锐部队虎豹骑连夜追击南逃的刘备。夏侯恩也随军出发,他有个重要的使命――刘备的老婆糜夫人。
长坂坡一战,刘备大军被打得落花流水,四散奔逃。夏侯恩这厮带着几个随从四下里寻找糜夫人的下落,顺便劫掠一些民财。结果很不幸,遇到了常山赵子龙,“交马只一合”,被赵云一枪刺落马下,死于非命。这样一来,曹操没有得到糜夫人,反而又少了一个掮客,一把心爱的宝剑。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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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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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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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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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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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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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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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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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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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首先说武则天虽然年轻,却不够貌美。表面上看,武则天入宫是“太宗闻其有色”的结果,其实很大程度是看她爹——也就是已故工部尚书、应国公武士彟的面子,算是一种恩泽吧。如果真像听说的那么漂亮,就不会只安排个六等小才人了。“听说”这事值得推敲,能说给太宗听的,不是太监秘书就是下属官僚,都是老武的同事,能说啥?肯定得夸啊。不过也不至于太难看,否则便是欺君,中等偏上还是有的。
武则天的最大特点是“媚”,所以唐太宗李世民才“赐号武媚”。媚不是漂亮美貌的代名词,而是属于性情的范畴,侧重于逢迎、表现,在娇柔中闪烁智慧——这个在我上篇问答中有提及。这些对于性格怯懦的太子李治极具杀伤力,对政治强人李世民则产生不了任何诱惑。顶大新鲜一时,久了还会反感——这和武则天在太宗朝的生活轨迹是合辙的。
唐太宗是个成熟而成功的政治家,无论思想深度还是广度,都远超当时的武则天——毕竟才十几二十岁的年纪嘛,还没有后来的历练。武则天的政治小心思,在老于世故的太宗看来就显得稚嫩而无趣了。老李更喜欢那种成熟稳重、温情大气的女人,也就是后宫楷模长孙皇后那样的。
作为后宫之主,长孙的位置摆得正,从不越界朝堂——只在临死时才推荐了后来的帝国支柱房玄龄,而是以欣赏、肯定的态度去鼓励丈夫,同时提醒他纳忠容谏,勿信谗言。二人不仅三观合,而且能相知,长孙在老李心里也不仅仅是妻子或皇后,还是密不可分的良友、伙伴,以及政治的避风港,爱之外多了份敬重。这是长期水乳交融磨砺出来的情感升华,一般人代替不了。
武则天长于管理,文化却不高,长孙则至少相当于现在的本科学历,不但亲自编著了《女则》十卷,还撰论文批评外戚干政——她也是这么做的,太宗提拔她哥哥长孙无忌时,她明确表示不同意,太宗硬是提拔,她则悄悄捎信让哥哥辞职。这些书和文直到长孙死后太宗才看到,贤良淑德,自然魅力长存,也让表现欲极强的武则天相形见绌。
长孙皇后的温情政治,是李世民喜欢的大智慧,也是“性非和顺”、“包藏祸心”(骆宾王语)的武则天所欠缺的。小武的政治江湖张扬外露、热情火辣,最后辣得高宗睁不开眼,辣得大唐江山易主,却辣不到太宗一丝一毫。因为他不需要,也不喜欢。
需要说明一点,武则天是在长孙皇后死后第二年才入的宫,二人并无交集。彼时太宗沉溺美色——想来和失去长孙后的寂寞空虚不无关系,却没人能进补为皇后。至于后来叱咤风云的武则天,别说取代长孙,就是在诸多佳丽中也难寻一席之地,才人一直当到太宗归西。
本人认为,这是大概率事件。除非王允本人有生理问题或心理问题,否则早就该干嘛干嘛了。
在东汉末年,权贵阶层骄横淫逸是普遍性的。买个使女用来使唤是很普通的事情。至于使唤什么,不由使女本人,而是由主家决定的。买来像貂蝉这样的美女,能够守身如玉,除非主家无能。否则就像猫儿嘴边的鱼,那能不下口?
本人认为,王允不仅吃了鱼,而且还觉得味道不错!因此当听到貂蝉长吁短叹时气急败坏,大声斥责:贱人!莫非有私心否?
很显然,我已经收用了你,就像公鸡占有了母鸡之后,又怀疑有其它公鸡出现一样,立即炸毛抖翎,作势扑击——究竟你心里还想着那一个男的?
男女之间有了那种稳定的关系之后,感情就会越发深厚。因此二人才会在如何除掉当朝太师董卓这种掉脑袋的机密大事上心心相印,步调一致。使出连环计,使董卓和吕布互相猜忌,父子相残。最终达到董卓被杀,点了天灯。
所以说王允和貂蝉之间的那种关系是大概率存在的。董卓也是心知肚明的,只是不知道是一女许了两家,更不知道会要了他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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