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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良PUA涉嫌构成犯罪,能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PUA学员为达到目的从不法渠道购买药物对受害者下药迷奸,那么迷奸者涉嫌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男子众筹嫖资接力睡女网红,女子报警后判强奸罪冤吗?
这是一出“众筹”嫖娼后被判刑的闹剧。
内蒙古,赤峰。4名男子按AA制“集资”1000元嫖娼,然后装扮一人,以接力“办事”女子发现后愤而报警,四人被以强奸罪判刑,女子因为卖淫被拘留。
这几个人冤吗?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在大排档吃烧烤,无意中刷到身材出众的某主播,看网友留言可以约炮,于是四人就起了淫心。由某甲联系女主播,谈好价钱是1000元陪夜,但只是一人。四个人密谋一番,“集资”1000元,装作一人轮番上阵,这样“性价比”最高。
付款后,女子如约到场。某甲先“办事”,其余的在外边等。某甲则谎称自己害羞要求关灯拉窗帘,完事后借故上洗手间让某乙再上。轮到某丙的时候,因为体重姿势等原因被女子察觉,开灯后事情败露。但某丙称自己也付了钱,应当接受服务,女子无奈只能继续。后边的某丁也是照葫芦画瓢完成了“业务”。
嫖娼
事毕,女子认为自己收了一分钱做了四份“业务”太亏,于是报了警。
到案后,四人均辩称女子自愿,没有采用暴力,属于嫖娼,不是强奸。
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强奸罪的构成,除了采用暴力、威胁、伤害等手段,后边还有一个“其他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的行为,都属于强奸。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他手段”指的是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所以,最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某乙丙丁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而这个女子也并非没事,因为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
嫖娼
本案中,乙丙丁的强奸罪不难理解,但是某甲本身没有任何强迫行为,为什么也被判了强奸罪?
道理就在于,某甲虽然没有暴力强奸,但是某乙丙丁的强奸行为,某甲参与了策划组织和实施,因此某甲是强奸犯罪的共犯、从犯没有异议,只不过考虑到具体情节,某甲轻微一点,所以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四个人聪明反被聪明误,自己把自己送进监狱,真是滑稽透顶。
一般的此类案件不外乎两种原因,一为财、二为情。
很显然、男友洪某24岁、女友李某21岁、这个年纪刨除家庭背景显赫、财力雄厚以外,经济条件不会好到哪里去。所以为财的可能性不大,注意到网上也有人评论“骗保”之类的,那我觉得这就更不可能了。骗保起码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受益人关系,二是意外,很显然这种作案手法,跟意外联系起来有点牵强。再说了就算“意外”走丢,找不到了,那么如果保险受益人是洪某、那么李某家人、保险公司、警方就更有理由确定洪某就是嫌疑人了。这是常识,所以我觉得洪某不会那么傻!
那么除了财,就是情了。从网络反馈的消息,两人在一起经常吵架。那么从这一点来说吵架这个事是不是主因不好说,但至少应该是诱因。如果吵架是主因,那么只能说明这个洪某心胸狭窄到了极点,而且看似人模狗样的外表下藏有一颗魔鬼的心!我觉得最接近真实的一种可能应该是因为吵架李某提出分手,而洪某不同意。争吵升级、导致本来就心胸极度狭窄甚至扭曲的洪某心生杀意,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当然这也只是我的猜测,案情真相还有待警方公布。
昨天看到网上有人评论,说李某去云南是为了见网友,洪某才痛下杀手。我觉得合理的猜测是正常的,这也是人类的好奇心作怪。但如果说是没有证据的捏造,不仅对死者不尊敬,对死者的家人更是一种伤害,那就成了造谣、中伤!话可以说,但决不能乱说,那是对自己不负责、对社会更是不负责!
逝者已逝、除了对年轻生命的逝去表示惋惜,留给我们的应该是年轻女孩择偶的更多思考。不能一味地盲从的追求外在,更多的应该是看一个人内在的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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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9日
关注傻子。世上帅哥成群,干嘛网货给一个男人。找不到好婆家吗?网货给男朋友的,被玩够扔了的有好多的了,最后哭着都没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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