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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口站个漂亮妹子,一个月多赚10000块钱。
2,烫发选最便宜的套餐,那样总没错。
3,不要对理发师说剪短点,那样只会越来越短。
4,理发店总是会积极推荐办会员,甚至可以这次消费免单,只要钱先到手就行,那样可以拿去做好多的事。
5,理发店也有了各种花式服务,美容美发、各种烫发等等,那样才能赚到钱。
6,为了吸引年轻人进来,理发店也是各种高档装修,让有些年轻人忍不住进来,但价格也不便宜。
7,路边摊理发很便宜,其实理发起来效果也差不多,但人家正是靠着物美价廉去赚钱。
8,快剪理发店会开在人流量高的地方,只有量足够了,哪怕剪头发10块钱也能赚到钱。
9,有些理发店也会卖理发工具、洗发水,而且价格都不便宜,因此也靠这个赚到不少钱。
10,不少理发店员工也是开始靠抽成,这才会积极推荐办会员与套餐,彼此都能赚到钱。
11,理发店的理发也有分档次,最贵也可以上千快,有总监来剪发,虽然效果不错,但价格是真的不便宜。
12,有些理发店会开在小巷里,减少店租,只做周围人的生意,虽然赚不到大钱,但也能解决温饱。
13,那些夫妻俩在做的理发店才不容易倒闭,省了人工费,才能更好的赚钱。
14,理发店也有搞加盟模式的,也有不少人来加盟,这也就靠加盟费来赚钱。
15,不少理发店的理发师都是俊男美女,虽然手艺一般,但也能吸引一些人来买单,毕竟年轻人懂年轻人的想法。
16,现在学理发不怎么赚钱了,越来越多的中年人开始学会自己给自己理发、染头发,也就少了一些客户。
17,现在进理发店时,没有标明价格,自己不问的话,等理完发就是随便别人报价了,只能默默吃亏。
18,理发店很喜欢男人去洗头,快又不用吹头发太久,妥妥的赚钱轻松。
19,理发店的竞争很激烈,一条街就有三五家理发店,全靠技术或回头客来支撑。
20,理发店生意不好时,也会把头发洒在地上,那样看起来会有生意,自然而然也就有人上门了。
21,有些人的头发不长,但还是每个月来理头发一次,这也是理发的习惯了,不喜欢有多的头发。
22,理发师很不喜欢头发特别长的人,打理起来真的很麻烦,而且时间又久,有时候都可以大半个小时,想想就累。
23,每次去理发,总会哪里不好就是要求去做各种头发护理,说到底也是想让人花钱。
24,每一年的年底是理发店最忙时间,各种做头发和染发,以至于剪个头发都要排队。
25,理发店会把那些最贵的东西放在前面,这样子有些客户问起来的时候就可以推荐各种套餐。
26,比起别的行业,理发店也是有不少职业病,长期碰水是会留下的,或是站着太久。
27,平常的时候理发店没有固定的忙碌时间,更多的还是别人下班过来理发,以至于一直守着店。
28,理发店的洗发水是给人一种非常好的效果,但不要一直使用,因为对头发的损害也不小,真的很便宜。
29,有些女孩子为了不洗头麻烦,就去理发店花点钱了洗个头,这让理发师很无奈,也不好意思说什么。
30,那些在广场的理发店装修会更高档,但是价格不便宜,不少人进去也要花个好几百块钱。
31,不少理发师很喜欢一边剪头发,一边跟客人聊天,顺便探讨出他们的兴趣,以此来根据推荐套餐。
32,不少人开始不喜欢去大理发店剪头发,因为一进店开始就是各种套路的推荐办会员或套餐,让人烦不胜烦。
33,有些人会觉得理发也就一套工具事,只要看着镜子就好了,以至于现在不少人不去理发店剪头发,只是自己在家里面给自己理。
34,现在行情来看的话,理发店越大越容易倒闭,毕竟人工成本就很多,以至于他们不得已有了各种的花式服务。
35,洗个头发真的可以大半个小时,不少人洗着洗着就睡着了,下次也就不会再来洗头发,感觉对身体不好。
36,去理发店剪头发时,有时候就能发现一些年轻人手艺不精,剪出来的头发特别差,还不如这边那种老师傅来得好。
37,那种古董式的理发店依旧很受欢迎,不仅便宜又手艺很好,甚至超过大的理发店。
38,冬天去洗头的时候,总能看见一些人双手冻得通红,有时候反而不忍心去洗头发,感觉看着都心疼。
39,有些人真的不喜欢说话,尤其是剪头发时候喜欢一直在旁边说话的理发师,又是在推荐套餐,这样子下次就不来了,无形中失去了一些客人。
40,男人不要陪女人来理发店,要不然等的时间多会很长,甚至都快睡着了。
41,不少理发店会免费送体验卡,只要有人进来,那就有营业额了,这也是吸引人流量的一种手段。
42,女理发师还是比较吃香的,不少年轻人会慕名而来,比男理发师的提成高。
43,有些理发店剪头发之前是没有洗头的,想要洗头的话,那就要额外加钱,让一些人无语又觉得很无奈。
44,路边那种快剪真的很快,几分钟就剪完了,因为他们全程不说话,只负责剪好头发就行,不少人也喜欢这种全程的态度,而不是一直的推荐。
45,以前理发是真的便宜,几块钱就行,但是现在理个头发却感觉越来越贵,真的让人无法理解,也让一些人消费不起了。
46,理发的时候有时候也会刮到皮,让自己痛很久,下次都不敢去这家理发店了。
47,理发师很少会夸奖别人头发好,只会说发质不好,这样就有了推荐各种套餐或办会员的理由。
48,不要和理发师谈恋爱,比较花心。
49,现在理发就要三五十块钱,甚至更多。
50,理发店二楼别上去,那才是真正要花钱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内容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41集
肖恩被陈萍萍欺骗,误把范闲当做了孙子,然后把神庙的秘密一五一十的告诉了范闲。范闲也知道了母亲的过往,更加知道了自己的身世之谜。
1:每个女人做过那种梦!嘴上不会承认的!
2:都喜欢被强吻,特别享受男人霸道的爱!
3:没有不色的女人,只有不爱她的男人!
4:夜深的时候,都想过最爱的人,可能都哭过!
5:不到失忆的那一天,恐怕永远都忘不了初恋!
6:都会期待再见初恋一面,但心动不代表行动,一般的女人都不会这么做!
7:表面冷漠的女人,内心还是很热情,只是没有被点燃!
8:越是强势的女人,哭的次数越多,但是她不会让你看到!
9:其实女人爱打扮,是天性,更多的是喜欢享受被男人目光追随的这种优越感,恨不得回头率百分之百!
10:再怎么霸道的女人,在自己爱的人面前都是一只小绵羊,都想展现自己很淑女的一面!
11:每次来例假,都希望自己是个男人,不舒服,不方便,而且心情莫名其妙的烦,都会幻想,如果是男人就好了!
12:只要来例假,被老公凶一次都会哭!
13:在公共场所都偷偷的提过裤子!
14:每个女生都想过自己光头的时候是什么样子!
15:女生每天照着镜子最少不少于十次!
16:长得胖的女人,做梦都想着瘦!
17:瘦的太快了,又担心X没有了!
18:女生刷牙都很仔细,害怕别人说她有口气!
19:每个女人都很喜欢欣赏自己的双手,除非真的不好看!
20:每个女人都希望自己丰满一点,再丰满一点,哪怕假的都行!
21:每个女人洗澡的时候都有过,对着镜子反复欣赏自己!
22:和老公生气,吵架,都想过要离婚,而且绝对不止一次!
23:想离又离不了的婚姻生活,尤其是为了孩子的女人,绝对不准哭一次!
24:每个女人去婆家的时候都讨好过婆婆。!
25:每个女人刚嫁过去的时候,都想把婆婆当自己的妈,相反的,这种女人最后和婆婆都有矛盾!
26:每个女人嫁人的时候都想过要一生一世,都想多生两个孩子,一个像老公,一个像自己!
27:没有女人不喜欢自己爱的人在耳边窃窃私语!
28:女人最喜欢听的三个字就是我爱你!
29:当爱她的男人跟她说我想你的时候,她心都会动!
30:每个女人都渴望被拥抱,可以什么都不干!
31:每个女人都希望自己永远18岁!
32:每个女人都喜欢花!
女人的心思,你别猜,你也猜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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