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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花在上课时强迫做H的事

时间:2023-09-24 21:38:17人气:作者:本站作者我要评论

其实校花在上课时强迫做H的事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性侵犯是什么意思,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校花在上课时强迫做H的事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男子酒吧捡尸后,又让朋友与其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
  2. 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
  3.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4. 性侵犯是什么意思

男子酒吧捡尸后,又让朋友与其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

所谓“捡尸”,并不是捡到一具真正的尸体,而是指那些进入夜总会或者酒吧的女生因为饮酒过渡导致醉倒又没有人照顾或者送回的情况下,被旁人特别是男孩子“捡到”而送其回家或者到其它地方,毕竟对于醉酒的女生来说,她们或许什么不知道,而对于所遇到的男生品行好坏,她们因为意识的问题更无法辩论或者拒绝,这其中就可能有不怀好意的男人动了歪心思,与其发生性关系,甚至还叫上朋友一起性侵醉酒女生。

关于男子酒吧”捡尸“的消息网络上也有报道:

案例一:两男子”捡尸“,并与醉女发生性关系。

事情大概是2016年4月13日晩,两男子龚某和李某在某酒吧喝酒,大概凌晨左右,他们发现一单身醉女唐某睡在沙发上,,于是他们便有了趁唐某醉酒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于是他们两将唐某架到他们的越野车上,将车开到一无人的地方,先是龚某在车后座将没有反抗能力的唐某进行了强奸,完事后,李某也想与唐某发生关系,结果唐某因为酒力劲缓过来了,奋起反抗,导致李某的强奸行为没有得呈,于是两人因为害怕,遂将醉酒女唐某再次送到酒吧附近逃离。

点评:唐某因为个人原因而醉于酒吧,却没有朋友送她回家,或者碰上好心人帮忙联系下人,可惜她碰到了两个渣男,自己被强奸,幸亏及时酒醒,避免了第二次被强奸,这种还有意识的情况下也能记下两名男子的模样,没有被”灭口“真是她的幸运。

案例二:“瘾君子”设局强奸醉酒女

2019年7月发生的事情,唐某从湖南来到韶关游玩,并在某酒吧设下局,邀约一些朋友和多年未见面的女同学小珍聊天喝酒叙旧,而小珍又约了另一名女同学小玲,大概喝酒、叙旧到凌晨时刻,大家都相继离开,小珍因为其它事情而提前离开,小玲继续陪大家喝酒,因为不甚酒力,最后醉倒,直接在酒吧卡的沙发上睡着了。

等小玲醒来的时候,发现其它人都不在了,房间只剩下自己和唐某,已经很晚了,所以尽力让自己清醒,酒醉的状态下准备离开酒吧。

因为已经喝醉了,所以走路总是晕晕糊糊的,头重脚轻,完全无法独立行走,这一幕正好被唐某看见,于是“好心”地将小玲扶到酒吧门口,随着酒精的作用下,小玲慢慢不醒人事,身体瘫软如泥,此时的唐某突然有了色心,机会难得,因此将小玲带入其入住的宾馆,与小玲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小玲醒后,发现自己在宾馆,一丝不挂,而唐某也裸卧在旁边,此时的小玲知道自己被性侵了,为了稳住唐某,于是让唐某出去买避孕的药物,等唐某出了宾馆,她立刻将房门反锁并报警。民警经过调查,确定唐某还是一个吸毒的“瘾君子”,虽然他与受害人是同学关系,但唐某仅仅上了一天就没上学了。因为唐某为外省人员,经常在外面打工,这给抓捕带来了一带的困难,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最后民警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家属作普法宣传工作,唐某最终主动投案自首。

最后因为唐某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而对于其强奸醉酒女同学的事情供认不讳,原来他按照小的要求去买避孕药,回来的时候发现所住宾馆外在警车,意识到小玲已经报警,所以逃走了,后来也通过一些渠道与小玲取得了联系,希望能够私了,被小玲拒绝了,最终摄于法律的威严只能投案自首,等待他的终将是法律的严重。

点评:本来是因为同学关系才会喝酒聊天、叙旧,但是作为女生却没有注意保护自己,而且还是一个自己多年没有了解的同学,更要提高警惕,同时出行的时候也应该将自己的行程告诉家人,深夜没有回家,家长也知道到什么地方去找,也不至于最后自己被强奸。

从上述两起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首先作为女生应该保护好自己,任何时候都应该有安全意识,特别是与陌生男子或者久未谋面的老同学我们也不能完全信任的一起喝酒,更是将自己喝得大醉,毕竟酒醉的情况下,就成为了别人手中的玩物,想反抗都没有机会,更要注意出行最好有同行的伙伴,比如信息得过的男生,更是要将自己的行踪告诉父母或者朋友,或者在酒吧这些场所给服务人员作一些简单的交待,自己无行为能力的时候,请他们帮助自己联系家人。

男子”捡尸“后并发生性行为?属于强奸吗?

我们明白一下强奸的法律定义:强奸是一种犯罪行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从法律条款上来说,一方面以暴力或者威胁妇女来达到性侵的目的,其实,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愿的,都构成了强奸行为。

同时该规定也说了,除了暴力、胁迫,还可能会有其它手段,比如司法中常见的,趁女性熟睡之机,或者提前用酒灌醉女性或者用迷药致使女性昏迷而实施的奸淫行为等等。

以上两个案例中,均是在女性酒醉的状态下,女性失去了反抗的能力,并且是在不知情毫无意识的情况下被动发生了性关系,因此构成了强奸罪,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就是,大多数被”捡尸“后,因为迷药或者醉酒等原因,等自己清醒过后,根本就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甚至到底是谁对自己进行了性侵都不知道,也没有留下什么证据,即使想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力都是困难重重。所以对于女性,对于酒吧、舞厅、KTV等公共娱乐场所,更要注意洁身身好,保护好自己。即使因为应酬或者朋友之间需要喝酒必须有朋友陪伴,不得已的情况下请服务台人员帮忙联系家人或者帮助打开安全慈禧太后到家里。任何时候都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如果你碰巧遇到醉酒女,你会怎么做呢?还是觉得自己”捡尸“了,机会来了?或许你是女性,遇到一些无法拒绝的场合,你应该怎么做来保护自己的安全呢?欢迎大家留言交流,谢谢!

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

杭州曾发生一件“奇案”,一男子深夜坐电梯回家被同乘的醉酒女子缠住,单身已久的女子发现男子长得十分帅气,借着酒劲把男子强拖回家给强奸了,事后男子跑到派出所报警,警察的做法让人非常意外。

对于漂亮的单身女性来说,一般我们都不建议晚上独自回家,甚至独自在半夜三更时乘坐电梯。虽然我们国家法律到目前为止比较完善,但是仍然会有一些不法分子把魔爪伸向这些独居的单身女性身上。

这些不法分子专门挑妇孺下手,而独居的单身女性就非常容易受到侵害。之所以不建议单身女性半夜独自乘坐电梯,也是因为电梯内的空间狭小,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作案目标,一旦发生什么意外很难自救。

2021年9月2日,杭州一女子晚上下半夜,刚进电梯准备回家,突然看到电梯里有一个没有穿上衣的男人,这个男人见女子长得不错,顿时起了色心,上去就对女子又亲又摸。男人的举动吓得该女子大声喊叫,幸亏在电梯门开合时,女子奋力大叫救命,被公司其他同事听到,赶来救下她。

试想一下,如果当时电梯门没有打开或者电梯处于上下行过程中,女子呼喊救命的声音肯定没人听到,那么这名女子肯定会遭到侵犯。

生活中,性侵害一直是个比较沉重的话题,因为受到侵犯的基本上都是女性居多。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直深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不幸遭遇性侵,不管对错,法律更多时候也会着重考虑女性的感受,也更偏向于女性。

而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里,强奸罪、猥亵罪、迷奸罪都是男性对女性做出的事情。但如果发生了一起女性强奸男性的新闻,不仅会立刻掀起一场激烈的讨论,而且更会让人觉得难以置信。

因为很难想象:如果受害者变成了男性,法律该如何进行审判?

在前段时间,杭州就发生了这么一件让人觉得特别奇葩的案件,受害者是一名男性,他的遭遇被曝光后在网上引起一片热议,更是有不少网友们调侃这位受害者“不知好歹”。

生活中其实像女性性侵害男性的事件以前新闻中也曾报道过,而这起案件之所以这么“火爆”,也是因为警方对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让人非常意外。

一、案件回顾:男子深夜搭乘电梯回家,却被好色醉酒女子暴力性侵。

2022年6月份,家住杭州某小区22岁单身独居青年张某,深夜下班回家时,在搭乘电梯时遇到了一名同乘醉酒女子李某。

李某喝得有些醉,进了电梯后就蹲坐在电梯角落位置一动不动。张某看到对方迟迟不来按楼层按钮,就好心地询问了以下对方的楼层号。

李某用手比划了一个“数字八”后就不在搭理张某。

张某看到李某穿着比较清凉,又处于醉酒的状态,担心她深夜独自醉醺醺地回家会遭遇不测,打算先护送李某回家后,再继续乘坐电梯回家。

电梯到了8楼后,张某叫醒了李某,并礼貌地询问是否需要自己护送她回家。李某起身后,上下打量了一下张某,点头同意了张某的提议。

张某把李某送到家门口后,刚准备转身离开时却被叫住,李某突然表示自己喝得有些多,这会儿头痛欲裂,身体有些不舒服,希望张某能进来帮自己烧一壶热水。

张某进屋后就立刻去厨房准备烧热水,谁知李某不知何时拿起捆东西的绳子,迅速地用绳子从后把张某牢牢绑住。

原来李某没有完全喝醉,当张某好心提议要护送她回家时,一直单身多年,渴望恋爱的李某看到眼前这位长相俊俏,又乐于助人,热心善良的男人后,突然起了“色心”,佯装自己喝醉了身体不适,希望能与张某更进一步。

李某平时素爱健身,更是一名高校体育老师,趁张某在厨房烧水的时候,用绳子制服住张某后,借着酒劲儿,在张某挣扎和反抗下,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李某放张某离开,离开前李某觉得心中有愧,拿出1000元现金给张某予以补偿,却遭到了张某拒绝。

张某没有收这1000元,从李某家中出来后,看着自己一身狼狈的模样,越想越气愤,觉得人格受到了极大的侮辱,自己好心帮助人,没想到却被一个将近40岁的“大妈”侮辱一番。

羞愤之下,张某顾不上回家清洗,直接跑到了附近的派出所进行报案,报案理由是:遭遇强奸。

派出所民警们也是有些吃惊,平时来报案的绝大多数都是女性受害者,从来没有听过男性被侵犯,张某的遭遇可谓是头一遭。

张某声泪俱下地对民警讲述了自己昨晚的遭遇,听完张某的口供,民警随后把李某带到了派出所进行询问,对于自己性侵了张某,李某供认不讳,表示自己也是喝多了才犯下了如此糊涂事,自己事后也给了张某金钱补偿,是张某自己没有要。

在我们国家强奸罪算是重罪,一经被抓基本上都是三年起步地有期徒刑,同时还伴有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判死刑。

在场的其他人以为民警会以强奸罪把李某拘留,哪知道办案民警只是严厉批评教育了李某一番,民警们给出的理由如下: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女性强奸”的罪,而且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是女性而不是男性,所以这起案件中李某不能以强奸罪来判,只能算作强制猥亵罪。

那么,如果生活中真的遇到了类似的事情,该怎么办呢?又该怎么判呢?今天我们就针对这个话题来跟大家科普点相关地法律知识。

二、男子被同乘女子纠缠,与之发生关系后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电梯属于公共设施,电梯里的环境属于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做一些不文明地事情,一来会受到社会的谴责,二来也会触及法律。

如果男女双方在电梯内发生一些不雅行为,是否违法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具体来分析。

1、男女双方互不认识,女性处于醉酒状态纠缠男性,两人发生了亲密关系。

如果男女同乘一部电梯,且两人互不认识,女性又处于醉酒或者意识混乱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女性纠缠男性,或者女性强迫男性发生了性关系。

这种情况下,女性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或者侮辱罪地规定来进行处罚。

上文中提到的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男性以暴力手段胁迫女性。在法律上,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所以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妇女的自己决定权,也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以才不会构成犯罪。

所以男性如果报警,最后也只能以“强制猥亵”或“故意伤害”来定罪,如果男性在亲密过程中受伤,可以要求验明伤情,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2、男女双方认识,且属于正当男女关系,女性纠缠男性后,两人发生了亲密关系。

在2022年6月份,四川宜宾某小区里,一对年轻夫妻乘坐电梯回家时,在电梯内情不自禁地做出了一些亲密举动。

没想到这些举动被电梯内监控全部录了下来,小区保安在监控电梯监控时发现了这段不雅视频,于是录了下来并做了一些处理发布到了网上。视频在网上和业主群里被迅速传播开了,夫妻俩知道后立刻报警,事后小区保安被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夫妻也被民警教育了一番。

一般来说,在公共场所发生了亲密关系,肯定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有伤风化的行为,不管男女双方是否自愿,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严厉批判。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男女双方互不认识,女性处于醉酒状态,在电梯内纠缠男性,两人发生亲密关系。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其实很常见,甚至还被很多心怀鬼胎的男性称之为“艳遇”,更有不少男性故意去一些酒吧门口“守株待兔”,等待这些喝醉酒的女性。

在此奉劝有此想法的男性:这种想法很危险,随意地与陌生醉酒女性发生关系,就是属于强奸。

2017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布了一则通告:在2017年3月23日4点左右,被告人陈某在本区川沙新镇学北路XXX弄XXX-XXX号香奈儿N5KTV813包房内,跟随孔某进入包房卫生间,并反锁了卫生间的门。

陈某趁着孔某醉酒之际,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

据此,检察院指控应当以强奸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女性处于醉酒状态,也就是女性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下,男性没有得到女性的明确“肯定同意”,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都认定构成强奸罪。

三、出门在外,如何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上更不会掉下林妹妹,艳遇背后可能等待自己的是“温柔陷阱”。

对于男性来说,生活中该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呢?

1、避免身体接触。

在电梯里如果有陌生美女投怀送抱,男性一定要赶紧远离,要是对方一直纠缠自己,首先自己心态要方正,不要和对方过多的身体接触,以免事后反遭对方讹诈。

2、学会拒绝。

如果对方一直纠缠自己,先不要贪图对方美色,一定要懂得拒绝。一旦接受了对方投怀送抱,事后就有理说不清了。如果是在电梯里,最好对着监控表明自己的态度,有些电梯监控可以录下声音和画面,可以对着摄像头大声呵斥对方,这些录音都能作为证据。

3、及时报警。

如果对方一直纠缠自己不放手,甚至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这时候应该及时报警,或许用手机录下视频作为自辩的证据。

写到最后。

生活中,美女投怀送抱未必就是有艳福,搞不好等待自己的就是牢狱之灾!对于女性来说,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特别是深夜回家乘坐电梯最好留意下身边的陌生人,如果是处于醉酒状态,最好是找一个靠谱的朋友护送自己回家。

对于男性来说,出门在外也要保护好自己,要经得起诱惑,如果受到侵害,不要选择沉默,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要让自己陷入“被动犯罪”的陷井里。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1986年10月,我国农村某地区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女性侵害案件。犯罪人是50多岁的婆婆,她的侵害对象竟然是自家儿媳妇!女性侵犯女性,并且还是婆婆侵犯儿媳妇,这样的案例还是头一回见。

犯罪人徐某与顾某是夫妻,生活在我国某一地区农村,一直以务农为生。经济虽不富裕,但夫妻恩爱,感情和睦,日子倒也过得不错。

后来徐某生下了儿子,时间流逝,儿子转眼长成了大小伙子,眼看到了娶媳妇的年龄。

经人介绍,徐某的儿子娶了当地的黄某。黄某长相靓丽,性格外向,小夫妻俩感情很好,徐某夫妇俩也乐得合不拢嘴。

不知是嫉妒媳妇儿好看还是什么,徐某经常看媳妇儿黄某不顺眼,俩人时不时闹一些小矛盾。

本来世间最难处的关系就是婆媳关系,婆媳俩闹些矛盾也很正常。媳妇儿黄某性格大大咧咧,并不放在心上,反而是婆婆徐某,将与黄某的矛盾牢记在心,心里渐渐有了疙瘩。

更让徐某生气的是,丈夫顾某对儿媳妇儿黄某的态度。

每次徐某抱怨儿媳妇时,顾某都会站在儿媳妇黄某一边,不替她说话。

由于儿子在外地打工,平时只是他们夫妇和儿媳妇黄某三个人一起生活。

因此,公公顾某对儿媳妇黄某颇为照顾,这一举动更引起了徐某的不满。

徐某心眼儿小,久而久之,她便觉得自己的丈夫顾某和儿媳妇黄某有什么苟且之情。

1986年10月的一天早上,顾某要去猪圈喂猪。等到了猪圈门口,顾某发现猪圈的门锁着,这才想起来猪圈的钥匙由黄某拿着。

顾某知道,黄某经常会把猪圈的钥匙放在上衣口袋里,便直接前去儿媳妇黄某的衣服口袋里拿钥匙。

很不巧,这一幕被心眼儿狭小的徐某看到了。

看到丈夫的举动,徐某怒火终烧,便更加怀疑丈夫和儿媳妇儿有苟且之情。

当天晚上,徐某辗转反侧,彻夜难眠。最终,她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第二天下午,顾某要去大女儿家,家里只剩下婆婆徐某和儿媳妇黄某,这给徐某创造了作案的条件。

然而,公公顾某的离开,黄某并不知情。

当天傍晚,徐某偷偷穿上丈夫顾某的衣服,走到了黄某的房间里。徐某在确认黄某熟睡之际,毫不犹豫的向黄某扑去……

正在熟睡中的黄某,被突如其来的举动吓醒了,当时天很黑,徐某恍惚看到身子上面的人是公公,黄某认得公公的衣服,并且衣服上还有公公身上的气味儿。

在黑暗中,黄某奋力抵抗,在慌乱中还咬破了徐某的手。

黄某性格刚烈,咬过徐某的手之后,她一把推开徐某,疯了似的径直朝外跑了出去。

凌晨的夜晚又黑又冷,黄某也顾不了那么多,一口气跑了二三十里地,跑回了自己的娘家。

到了娘家,黄某的父母见女儿慌慌张张跑回来,并且披头散发,急忙问怎么回事?

黄某将刚才被侵犯的事一股脑的说了出来。

那是80年代的农村,出了这档事还得?

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黄某的父母并没有直接去找亲家顾某,而是先把此事压了下来,想等合适的机会当面质问顾某。

谁知,还没等两亲家当面沟通,几天后,想不通的黄某便在一处小树林中上吊自尽了!

看到如花的女儿就这样死去,黄某的家人悲痛欲绝。家人决定一定要给黄某一个说法,于是,娘家人一同将顾某逮了个正着!

当黄某家人质问顾某时,顾某仗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黄某家人一气之下,将顾某送到了公安局。

经过公安局的审问,办案人员发现顾某当晚不在家,并无作案的可能。当天晚上,只有徐某和儿媳妇黄某两人在家,于是警察便将目光投到了徐某身上。

面对警察的层层询问,顾某终于低下了头,交代了犯罪经过。

此案一出,社会哗然。

当时,将此案件移交致法院进行审理时,法官也犯了难。

因为,中国刑法中,还没有颁布过女性侵犯女性的条款!

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是女性侵犯女性的案件却屡次发生,不仅中国有,国外同样存在。

据英国某报纸报道,在2014年,英国某女同性恋患者,强行要求与一女生发生关系,女孩多次拒绝。

犯罪者可能被逼急了,不知哪来的胆量,将随身带的小刀掏出来威胁女孩,折磨女孩。

女孩找准机会,机智巧妙的用手机给男朋友打电话求救。最终,在男朋友的协助下,女孩获救了。

经过审理,犯罪女子最终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在三年内不得接触女性。

近几年,女性侵犯女性的案例逐渐增多。

那么,问题来了:女性侵犯女性,到底算不算强奸?

我一学法律的同学告诉我,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规定:强奸罪的主体仅限于男性,强奸罪的受害者一方仅限于女性。

在这样的法律解释下,我们可以推断出: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甚至男性侵犯男性,应该都不算强奸!

但是随着犯罪案件的逐年上升,为了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2015年1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刑法修正案9正式开始实施。

在此修正案中,原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改为猥亵他人,需要注意的是:猥亵罪的受害对象不再限于妇女儿童,而是扩大到所有人!

因此,像上述案件中,女性侵犯女性,甚至女性侵犯男性及男性侵犯男性,都可以猥亵罪定罪。根据犯案情节的轻重,最高量刑可至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针对于这类犯罪案件,法律上还可以侮辱罪或其他罪名定罪,让犯罪者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写在最后:

虽然女性侵犯女性,不构成强奸罪,但却可以以猥亵罪或侮辱罪定罪,犯罪者依然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相信,随着我国法律越来越健全,未来会出台更多的法律条款来制约犯罪分子。

因此,如果您及您的家人受到这类侵害,一定不要害怕,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斗争。

性侵犯是什么意思

性侵犯泛指一切种类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对他人作与性有关的行为。包括强奸、性骚扰在内都可算是一种性侵犯,像露体、窥淫等也可算是性侵犯的一种,一般这个词较常用来指强奸,不过也可指强行发生性行为、强制肛交、强制口交、非礼、性虐待等,这些都属于性侵犯。

主要形式:

宗教式

合国报告指出,全球数以万计儿童曾多年来遭受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系统性侵害。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要求天主教廷公开有恋童癖以及掩饰罪行的神职人员档案。

师性侵百名儿童爱尔兰教会串通警察隐瞒事实。

拿大神职人员集体性侵案达和解协议赔偿1600万。

暴力型

力型性侵犯,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受害者,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猥亵等。

胁迫型

胁迫型性侵犯,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

社交型

交型性侵犯,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犯,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犯又被称“熟人强奸”、“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诱惑型

惑性侵犯,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犯。

滋扰型

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

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

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或者做出举动对女生进行,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

性骚扰(篇幅有限略)

与强奸的区别

强奸,根据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强奸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女性同性强奸的,女性只能在中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强制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或者提起,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强奸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强奸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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